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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律程序案例

原告:王小颖,女,*1986.2.1出生,汉族,xx大学学生,住xx大学xx区学生宿舍.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返还10张晋云仙xx半价旅游门票的价款120元整;

2、责令被告在xx日报及xx日报上刊登向被告赔礼道歉的声明;

3、本案诉讼费及因诉讼所支付的往返交通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2007年3月31日,原告一行24人前往晋云仙都旅游,4月1日早上7时许,原告按照地图上的指示前往仙都景区一支景点---芙蓉峡,期间原告通过询问当地村民,通过山间小路来到芙蓉峡,并随着进出的村民一道进入芙蓉峡.随后当大家沿石板路从山上返回时不知道往哪边走。看到河边有木排便过去询问是否可以漂流。这时,两名自称是景区工作人员的负责人要求我们出示门票,并要求原告补票,原告认为补票不合理,遂决定按原路返回.但是,当原告一行行至进来的入口时,刚才两名工作人员已经挡在出口处,不让原告一行出去,并称:"这就是收费的风景点,村民可以免费,而其他人就是要收费.于是,双方发生争议,期间原告向有关部门投诉,但是都得不到答复.同时,被告一直没有放行,阻止着原告的出门.为了能赶上中午12点返校的火车,最后原告不得不买了10张风景区半票,才结束了自己不愉快的旅程.

原告认为,被告在没有设置售票点,又没有设置警示收费标志的情形下,要求原告承担买票的义务,明显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消费权,同时被告的行为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据此,被告在没有合法根据的情形下,使原告遭受经济损失,而使自己又获得了经济利益.构成了不当得利.因此,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及民事诉讼法,主张自己的权利,特向贵院起诉,望贵院能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2007年4月25日

具状人:*律师事务所

审判长:被告进行答辩或者宣读答辩

被告:.一告进入景区的道路偏僻,外人不可能知道

缙云仙都芙蓉镇景区道路偏僻,让我们先来看这么一段描述:仙都山奇。相传仙都有奇峰一百六,异洞二十七,兼有桂林之秀,黄山之奇,华山之险。鼎湖峰,又称仙都石。像一支食指直指天际;又如一支春笋,直刺云天,是世界最高大的柱石。自古以来有"天下第一笋"、"天下第一石"、"天下第一峰"的美誉。峰巅西北高,东南低,苍松翠柏,蓄水成池,四时不竭。除了主要的大道(有设售票点)以外,其他的道路都非常偏僻,如果没有外人的指引,不可能找到这么一条小路,所以原告方是有故意逃票的企图,同时有当地村民的指引,故意饶小道进入景区,以达到逃票的目的。

二.景区买票是十分正常的事,作为大学生必然不会忘了这点,在原告方的策划书中有写明该项门票预算为50元。所以,原告明知该景点为收费景点,确没有实施买票行为,可见原告方有故意逃票的故意。

三.缙云仙都芙蓉镇景区为一个半开放的景区,售票口设置的难度比较大。
芙蓉峡景区村庄特别多,是一个半开放的山水景区,如果要景区的管理办在每个路口都设一个售票口,那是非常困难的,也是非常不实际的。所以只能靠大家自觉遵守,其实按照一般的景区规定,大家都是十分清楚这个规则的,如果大家都能钻这个空子,那么景区的利益谁来维护。景区的设施都是需要维护的,景区的清洁工作也是要成本的,大家都是十分清楚的,所以收费的要求是很合理的。

四.酒店老板娘指引,有逃票的嫌疑。

有证人证实,有一个老板娘给原告方大学生们进行指路,如果情况属实,那么原告方大学生逃票的事实可以被证实了。

五.24人只补10张半票,已经十分优惠了。

如果说原告方实为不知,那么24人只补10张半票,已经十分优惠了。怎么还会有侵权之说,缙云仙都芙蓉镇景区是收费景点,是个事实,不能以不知来逃避责任,所以我方当事人已经不追究原告方的责任,并给予十分优惠的条件了,处理方式已经很合理。

五.大学生应该有这方面的意识

买票进景区,这是一个事实合同,不需要再提出邀约和承诺,如果每个景点都需要特别说明,那么经济秩序就会被破坏,同时也会是旅游事业的发展很被动。作为大学生应该有这方面的意识,如果连高素质的群体都无法做到这一点,那么对社会的影响是十分不好的。这相当于给大家树立了一个不好的榜样。这会影响到社会整体形象。
六.合同已经成立,并未构成侵权。

(审判长归纳当事人争议的焦点)①…②…根据原被告陈述现在双方对购买门票一事实均无争议,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学生是否需要买门票及中途补票是否合理的问题双方当事人围绕此焦点提供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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