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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行政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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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行政诉讼案
2011年12月28日 投稿人:陈俊海律师 点击:次
摘要:敬的法官: 根据法律规定本律师受原告委托及北京市仁人德赛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原告房屋拆迁行政诉讼案原告代理律师,现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案行政裁决程序违法,严重损害被拆迁人合法利益。
原告房屋拆迁行政诉讼案
代理人:陈俊海
电话:13260397837
尊敬的法官:
根据法律规定本律师受原告委托及北京市仁人德赛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原告房屋拆迁行政诉讼案原告代理律师,现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案行政裁决程序违法,严重损害被拆迁人合法利益。
(一)本案在被拆迁人对《评估报告》不认可的情况下,裁决机关没有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条(四)规定依职权委托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程序违法。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条(四)核实补偿安置标准。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未经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以鉴定后的估价结果作为裁决依据。鉴定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
(二)本案裁决机关在裁决庭审中并没有告知被拆迁人享有申请回避权,违反程序性规定。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第十一条 行政裁决工作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应当回避。
二、本案行政裁决所必须依据的前置行政许可行为以及做出裁决所应具备的其他材料缺失或违法,裁决机关并没有查明属实最终导致裁决结果严重侵害被拆迁人合法利益。
(一)本案裁决过程中,拆迁人并没有提供《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九条所要求的以下文件: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国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4、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5、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文件。
6、拆迁计划,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拆迁范围和方式、搬迁期限、工程开工和竣工时间等。
7、拆迁方案,包括被拆迁房屋状况、补偿款和补助费预算等。
8、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行政裁决所依据的《拆迁许可证》严重违法,不应作为裁决依据。
1、拆迁许可证延期没有告知被拆迁人,程序不合法。
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拆迁许可证是直接关系到被拆迁人的房屋是否被合法拆迁重要事实依据,所以拆迁许可证以及其续证直接关系到被拆迁人的实体利益,与被拆迁人存在重大厉害关系。因此,拆迁人违反了告知义务,程序不合法。
2、拆迁单位没有拆迁资质或资质不符合要求。
法律依据:《北京市房屋拆迁单位资质等级标准》
二、一级房屋拆迁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20人以上的拆迁专业人员(含正式聘用人员,下同);
(二)有工程技术、经济、财务高级职称的管理人员;
(三)有200万元以上的自有资金;
(四)受托完成过50户以上的拆迁项目20个。
一级房屋拆迁单位可以受托200户以上的房屋拆迁业务。
三、二级房屋拆迁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10人以上的拆迁专业人员;
(二)有工程技术、经济、财务中级职称的管理人员;
(三)有100万元以上的自有资金;
(四)受托完成过20户以上的拆迁项目20个。
二级房屋拆迁单位可以受托200户以下的房屋拆迁业务。
四、三级房屋拆迁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正式职工8人以上,其中拆迁专业人员须占75%以上;
(二)有30万元以上的自有资金。
三级房屋拆迁单位可以受托100户以下的房屋拆迁业务。
五、房屋拆迁单位等级将注记在《北京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上。
(三)裁决所依据的《评估报告》严重违法,不应作为裁决依据。
1、评估公司并不是由拆迁当事人双方共同确定,程序违法。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第六条 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估价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