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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案例

[案例1]

    被告李某为个体户,长期在外经商。2000年2月被告返回家乡时发现原告(本村小学)教室年久失修,且拥挤不堪,便自动提出愿意捐款100万元用于重修,并要求学校也应当提供相应的配套资金。原告对此表示同意,双方协商于同年6月份被告与原告资金同时到位,在此之前,原告做好施工准备。同年6月,原告向银行贷款50万元,并将原有的危房全部拆除,准备重建新校舍。到期,被告未能准时将100万资金支付到位。被告以其在经营活动中严重亏损,已经无力支付全部100万元,愿意将现有的经营资金20万中拿出10万元捐给原告。双方对此发生争议,原告以被告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履行合同。

    试问:(1)被告与原告的赠与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被告是否可以撤消合同?被告对此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参考资料:

    赠与合同的撤消:“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消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186)

    赠与合同的解除:“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195)

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190);“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消赠与。”(192)

[案例2]对我国首起“助学合同”纠纷案的探讨

    17岁的小诗在上小学五年级的时候,她的父亲在车祸中丧生。由于母亲收入不稳定,使她随时面临CU学的危险。2003年11月,正在上高一的小诗在网上认识了澳门人陈劲草。陈对小诗的处境深表同情,表示愿意资助她上学,直到大学毕业。但是,为了确保小诗努力学习,法律专业毕业的陈劲草提出,双方签订一份协议来相互约束。2004年2月,陈劲草和小诗签订了一份《助学合同》。在合同中约定以下内容:“被资助人不得退学,不得违反校规,不得有与学生身份不相称的行为;非经资助人同意不得工作(含兼职);必须考上本课,并获得学士学位;受助人如果违约,将双倍返还所受资助的款项。”

    2004年7月,小诗由于学习跟不上,加上家中出现变故,如果继续完成学业会给本来困难的家庭雪上加霜,此外,她感觉”拿别人的钱读书压力太大。”思考再三,她放弃学业外出打工。但是,她不敢将实情告诉陈劲草。2005年5月,陈劲草打电话到学校询问小诗的学习情况时,才得知小诗已经退学。陈劲草感觉自己受骗了,将小诗及家人告上法庭,要求双倍返还资助金共2.4万元。

    案例分析:

    首先,对该助学合同的法律性质的分析,即该合同究竟属于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还是目的性赠与合同。对此,法院认定该合同为附义务的赠与合同,那么,根据《合同法》第190、192条的规定,所产生的后果是要么就是强制受赠人履行所附的义务,要么支持赠与人撤消赠与合同,并支持要求返还赠与财产的要求。而法院却做出了解除合同的判决,造成前后矛盾。笔者认为该合同应属于目的性的赠与合同,因为,受赠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致使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赠与人不能诉请受赠人继续履行,只能主张双方之缔约目的无法实现,构成缔约基础丧失,而依不当得利请求受赠人返还赠与款项。因此,法院对于原告陈劲草提出的让小诗返回学校上学的诉讼请求应当不予支持,只应当支持原告请求返还赠与财产12000元的诉讼请求。

    其次,该合同是否有效问题。被资助人的代理律师认为:资助人拟定的这份合同与其说是一份资助合同,倒不如说是一份高利贷契约。被资助人的退学只是表面现象,实际上是这份合同对她造成了很大的心理压力。那些条件就像是她头上紧箍咒,对一个未成年的孩子来说,显然是不合适的。笔者认为:该合同属于部分的无效合同。就该助学合同而言,赠与人向受赠人资助一笔款项用于小诗上学,并明确指定受赠人必须将这笔资助款用于学习,受赠人同意将这笔资助款专用于学习,双方当事人就此达成的意思表示属于该助学合同的主体内容,该合同的内容既不违法也不违反社会道德,而且还是受社会道德所倡导的事情。因此,该合同的内容无疑是有效的。但是,在合同中有关“不许退学、不许打工、不许谈恋爱、必须努力学习考上大学本科取得学士学位”等内容,由于对受赠人的人身自由构成了侵害,因此,应该认定这一约定无效。

    最后,约定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即双方有关“双倍返还资助款”的约定是否有效。法院对此没有明确态度,但又不支持原告要求“双倍返还资助款”的诉讼请求,这难免给人不能自圆其说之嫌。笔者认为,违约金作为一种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必须符合违约责任的法定构成要件,包括有违约行为、要给对方造成损失、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联系等。从本案来看,目的性赠与合同属于无偿单务合同,因其“单务性”,受赠人不需承担任何合同义务,因此,对于受赠人来说,根本不存在违约一说。因此,法院可以判决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因缺乏履约前提而无效,故对原告要求双倍返还资助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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