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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房地产查询业务

  律师查询业务之权利与权利实现

  ——以《×××档案查阅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视角

  法学院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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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房地产查询业务的权利,属于律师在民事领域的调查取证权中的一项,在现实生活中屡受侵犯。有些地方政府部门依据自己出台的规定,对这项权利进行剥夺,有些虽然没有剥夺,但却又制定了不合理的条款增加这项权利实现的条件,设置了多余的障碍。近期,某市国土部门出台了《×××档案查阅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设置了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又是一个例子。为了维护律师房地产查询业务权利,特对其进行分析并提出修改建议。

  一、《征求意见稿》出台的背景

  2011年某月某日,某律师到某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查询产权信息,被告知要提供法院的立案受理通知书或传票后才可以查询。双方在现场产生了争执。结果该律师没能查询到相关信息。随后,该律师把该中心的上级――某国土局告上法院。一审败诉。该律师不服,上诉到某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4月份,某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但并未当庭宣判。2012年6月24日,该市国土部门公布了《征求意见稿》。

  二、《征求意见稿》的相关内容

  《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规定,除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仲裁机构外,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查询第七条第(七)、(八)项(即行政许可事项、非许可审批事项、行政服务事项办理过程中形成且与结果文件一同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主管部门各级机构的内部文件材料)规定的档案。这表明律师无权查询《征求意见稿》第七条第(七)、(八)项规定的档案。

  《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规定,律师申请查阅第七条第(五)、(六)项(已登记房地产的原始登记凭证;来文单位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档案的,应当提交“证明委托人是经人民法院立案案件的的证明材料;查询事项已经人民法院立案的相关证明文件或法院出具的协助调查通知书”。这表明律师有权利申请查阅《征求意见稿》第七条第(五)、(六)项规定的档案,然而,要律师提供法院的相关文书来证明委托人“是经人民法院立案案件的当事人”、查询事项“已经人民法院立案”或者让法院出具协助调查通知书才能实现这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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