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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改造常见房产纠纷及处理

城中村改造常见房产纠纷及处理

摘要: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城市化的进程不断加快,打造新型都市的规划的出台,使城中村改造工作驶入了快车道。但在城中村改造的过程中,因其与每个村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尤其是房屋拆迁、产权纠纷、宅基地补偿等方面,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困扰着...

[案情介绍]

  某城中村改造拆迁中,遇到这样一个案例。老人留下的一处院子,弟兄们做了分割,但其中有一间没有明确书面约定就由老大进行了翻盖,虽然弟兄几个均各自批到了宅基地,各自盖起了房屋,且在老二盖房时,老大对其给予了实物补偿,当时也没有提出异议。结果,在2008年拆迁中,老大整个院子获得150多万元的补偿款,老二提出异议,对这一间房屋的补偿主张权利,双方协调不成,老二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老大作为被告,在答辩时称:我被拆迁的院子四至清楚,产权明确。根据1987年的宅基地清查登记表可见,该院是两户并一户发证,属于这两户所有,并没有其他人的份额。后在1990年因为施工管道通过该院,拆掉另一人的房产并已得到补偿。至此,该院也没有了另一户的财产。也就是说,院子被管道通过后,已将另一户的房屋全部拆掉了,全院归我一户所有,任何人没有提出过异议。在1994年,我将该院平房全部拆除,翻盖成浇筑房,在我94年盖房时,原告也并没有提出任何意见或者主张权利。2008年拆迁时,我被拆掉的房子是砖混结构,整个院子盖为一体的小二楼,原告主张的是一间砖木结构的平房,该房根本不存在,原来院子里的平房早在94年就全部拆除重建了。按照原土地使用证清查登记底薄,原房子深5米,原告主张以7米计算,也与事实不否。在2000年,原告另批到宅基地一处,他盖房时我出资帮他盖房,我资助他2万余元的材料,弟兄们的财产已不存在纠纷。因此,老大认为,既然房屋已经翻盖,并没有其他人的产权,多少年也没有争议。在该房被拆迁之后,原告突然提出有其两间房,要求分割补偿款毫无事实依据,没有被拆掉的房子,那来对其补偿一说

  查清本案的关键是原告主张是否有合理依据?即被拆掉的房屋哪间是属于原告的产权?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其房屋拆迁补偿金16万多元,依据的是一份“分家协议”。通过法庭调查已查明,该分房协议虽产生于2003年,但它所表述的内容是以往房屋的处理情况及分割情况,并不存在2003年重新分割的事实。从该协议表述,就完全可以看出这一点,虽然表述“正房最东、最西两间归老二所有”,但最东一间在90年已被管道施工拆掉了,最西一间在94年老大翻盖房屋时已经拆除。老二已于1999年另外批到宅基地,建起了小二楼,在老二建房时,老大已对其做了补偿。至此,原、被告之间应不存在任何房屋产权纠纷。在此次拆迁中,原告没有被拆掉的房子,何来补偿一说。

 

[案情分析]

 

[案情结果]

  老大虽然提出进行过补偿,但老二不认可。法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没有支持原告十六万元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老大支付老二人民币三万余元。

  在农村,这种情况很多。对于祖上遗留的房产,应当及时进行分割,或明确如何享有产权,避免造成日后产权不明的情况。一旦出现这种纠纷,举证就显得尤为重要,我国民事诉讼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谁有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就容易得到法院的支持。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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