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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土地税征收政策最新解读

    近日,正值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期,为了帮助广大纳税人更好地解读房、土两税相关政策,近日,南京地税网站上,相关负责人就纳税人关注的房产税、房、土两税相关问题,进行解答。本报记者特别将热点问题进行了整理。

    问题一:什么是房产税?

    答:房产税以房产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采用比例税率。

    按房产余值计征的,税率为1.2%;按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其中,城市是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具体区域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对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条例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问题二:什么是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征收范围上与房产税是类似的,它是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种,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南京市目前的土地等级税额标准是:市区四类土地等级对应的年税额标准是:一类地为10元/平方米,二类地为7元/平方米,三类地为5元/平方米,四类地为4元/平方米。溧水县、高淳县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按照县一等标准(3元/平方米)征税,其余建制镇按照县二等标准(2元/平方米)征税。

    问题三:政府与房地产企业相互约定,将划拨到企业名下的一部分土地作为公共用地,并且这部分公共用地在小区外围并由政府进行马路和绿化的建设,房地产企业是否需要缴纳这部分公共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因此,房地产企业不需要缴纳这部分公共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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