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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定劳动合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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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晴梅
[新手]
未签定劳动合同案例 0分
标签:回答:1 浏览:2984 提问时间:2009-04-10 15:19
1998年1月,第某被中山市某宾馆招用,月薪5000元。双方从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张某一直没有提出异议。2009年4月被宾馆无故解除劳动关系。张某要求宾馆支付经济补偿和按规定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宾馆以没有与张某签订劳动合为由,不存在劳动关系,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按规定支付二倍工资。
请问张某可以提出哪些请求?请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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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合同,但没有“二倍的工资”。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超过一个月单位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应从下月起计付二倍的工资。
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实施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并且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超过一年单位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应视为存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单位不可以随意与存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嗜解除合同的,所以,他有权请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或请求按经济补偿的二倍的标准请求赔偿金。
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和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回答:2009-04-10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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