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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付带民事案件,不涉及死亡赔偿金吗?
在无论是在刑诉法还是在相关的法条中,我们可以强烈地感受到,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一再地强调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刑诉附带民诉范围规定》第二条进一步明确规定物质损失包括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而将精神损害排除在外,这就使得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予以认定具有必要性,以便更好地保护死者及其亲属的相关权益。
众所周知,残疾赔偿金是因残疾而造成的可得收入的减少,即当该人在身体健全的情况下可能创造的收入因身体残疾而减少,残疾赔偿金就是对这部分减少的收入所进行的合理补偿。推而得之,死亡赔偿金即是对一个人活着可能创造的收入因生命的离失而减少所进行的金钱补偿。概言之,死亡赔偿金是针对受害人死亡的特定后果,而对受害人亲属所受的一些难以计算的间接经济损失进行的一种综合性赔偿。
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赔偿标准来看,死亡赔偿金是与精神损害赔偿金区分开来的,也就是说,在《国家赔偿法》里,死亡赔偿金是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将赔偿项目进行划分,即可二分为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既然死亡赔偿金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那它就只能属于物质损害赔偿了。按照刑诉法的规定,因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应当予以赔偿。但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精神损害解释》第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作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一种方式,是对受害人潜在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的一种综合性赔偿款项。这就使得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不单纯只代表物质损害赔偿,它更多的是包含受害人亲属所受的一些难以计算的间接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的一种综合性赔偿。既然死亡赔偿金有属于物质损害赔偿的性质,理所当然,附带民事诉讼中,死亡赔偿金就不应当予以全盘否定。
有学者认为,受害人的死亡对于其近亲属来说,在精神上受到很大的打击。而死者自己不存在精神上的感知。所以,死亡赔偿金只是对受害者近亲属的一种精神上的抚慰,因此而将死亡赔偿金定性为精神损害赔偿。但笔者认为,死亡赔偿金是一种可期待的物质收入,是一种物质性的赔偿。受害人若不因此事件死亡,受害人就应该能够得到物质积累,但是事件导致这种可能性的丧失,即死者的近亲属可期待性的收入丧失,因此需要补偿。即死亡赔偿金应该是一种物质性质的赔偿(至少应该包含物质性质的赔偿),是对因受害人的死亡而产生的财产上的损失的补偿。
在此,笔者必须厘清一个疑区。即因死亡而造成的家庭的整体收入的减少是应认定为被害人即死者的物质损失还是应认定为死者亲属的物质损失?也即死亡赔偿金的赔偿对象是死者本人还是其近亲属?解决此问题有利于更好的地理解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如果将死亡赔偿金的赔偿对象认定为被害人,则会产生这样的疑惑:死亡赔偿金是对收入减少部分进行的弥补,但死者因为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已失去了生命,其创造财富的本源已失去,他还能否被认定为后期财富的创造者呢?或者说他还能创造后期财富吗?
刑诉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结合《刑诉解释》第八十四条之规定,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人应包括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加之民法基本理念告诉我们,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死亡赔偿金更多的体现为对死者亲属的一种补偿而非对被告人的刑事处罚,由此,我们不难得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对象应为死者的近亲属而非死者本人。
笔者也曾经认为死亡赔偿金属于精神损害赔偿而不应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予以支持,其理由为: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剥夺了死者的生命,其行为必将受到严惩,其犯罪行为已受到了应有的处罚,无需再对当事人进行赔偿,即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竞合时,择一重者处罚。根据刑诉法的立法理念,刑罚替代了个人报复主义,而代表社会大众对犯罪之人进行惩罚,以维持社会的整体秩序。忽视刑罚部分而单就民事赔偿部分进行比较犯了片面错误。在刑罚部分,造成死亡的犯罪行为在现有刑罚体系之下,必将受到比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残疾更为严厉的惩罚。在更为严厉的刑罚部分,它自然包含了对死亡比残疾的严重部分的惩罚。按照此思路来理解才能得到一个更为合理的解释。但随着思考的成熟,笔者逐渐意识到,若这样思考,必将招致一系列的不公与诉累。
1.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残疾都能得到一笔丰厚的残疾赔偿金,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却不赔,似乎与“罪责刑相适应”的刑罚原则不符,有“实质上不公”之嫌。法律不在于惩罚,而在于权利能否得到救济。对于死者的近亲属而言,与其让被告人去坐牢,还不如给他们一笔丰厚的死亡赔偿金去创造更好的的生活条件,以优越的物质保障来掩饰高度的精神伤害。(当然,我们不排除当事人宁愿放弃享受死者利用生命换取的金钱而置被告人于法网之下。)
2.不利于诉讼程序的对等。从理论上来分析,侵权行为致人死亡,此侵权行为导致的结果是一个刑事案件。因为致人死亡的,不管是故意侵权还是过失侵权,造成死亡结果的,都应构成刑事犯罪。如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中,致被害人死亡的,即构成交通肇事罪,若无其他情节,则对被告人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罚。对于被害人亲属而言,若不对其进行死亡赔偿金的补偿,则处于人财两空的境地。若无死亡事件发生,肇事者只是对另一方予以相应的金钱赔偿以弥补其物质及精神上的损失(即使肇事者无能力赔偿,在现有体制之下,仍有保险公司对另一方给予充分的补偿),两相比较之下不难看出,对于赔偿金,只因“残疾”与“死亡”两字之差,便使生者犹可获而死者不可得。其次,根据“举轻以明重”的法律原则推导,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残疾的都要进行赔偿,予以相当的残疾赔偿金,死亡就勿庸置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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