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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折算问题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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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折算问题浅析 (2011-08-09 17:23:56)
标签: 走私、贩卖、 运输、 制造毒品数量 折算问题 浅析 分类: 毒品犯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折算问题浅析
案情简介:累计数量量刑。
笔者认为,莫某贩卖毒品的数量应按其贩卖的不同毒品统一折算成海洛因,累计其贩卖毒品的数量,同时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当地禁毒形势等各种因素对其量刑。
评析:克,依法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但单一种类毒品的数量均属较大或少量,如单纯按某种数量较大或毒性较大的毒品对其定罪量刑,只能在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范围内对其定罪处罚,如此一来,对其贩卖如此多种类的毒品不能进行有效的刑事制裁,无法达到罪责刑相适应,也无法达到我国对毒品犯罪的强势打击的目的,若犯罪分子抓住法律的这种漏洞,利用这种漏洞进行多种类的毒品犯罪,而法律又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的刑事打击,将对我国刑事法律制度造成极大的挑战,这是不符合我国对毒品犯罪的立法精神的。
笔者认为,为了科学合理量刑,避免量刑失衡,对此情形量刑时可以将不同种类毒品统一折算成海洛因的相当量, 如两种以上的毒品均为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起刑点和量刑标准,则可按照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量标准按规定的比例标准折算,如两种以上的毒品中有的是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起刑点和量刑标准,有的没有明确起刑点和量刑标准,应以处刑较重的毒品作为量刑基础,其余毒品作为量刑情节考虑,酌情从重处罚。因为法律及司法解释既然规定了同一量刑档次不同毒品的数量标准,即说明不同毒品有不同的毒性及危害程度,如毒品海洛因1克的毒性及危害程度就相当于20克氯胺酮的毒性及危害程度,因此可依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折算,累计数量,而法律及司法解释未规定起刑点及量刑标准的,则是目前尚未明确其毒性及危害程度的,对此类毒品尚未有折算的标准,在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未规定其数量标准前,不能简单的将其折算成某一类毒品与其他有规定数量标准的毒品累计数量进行定罪处罚,而应以处刑较重的毒品作为量刑基础,其余毒品作为量刑情节考虑,酌情从重处罚。
如被告人走私、贩卖海洛因500 克、氯胺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定罪量刑。
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两种以上不同种类的毒品如何计算毒品数量虽未明确规定,但从我国现有的相关司法解释或会议纪要、指导意见中均有可对不同种类的毒品进行数量折算的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克海洛因=20克氯胺酮(化学名:2-(2-氯苯)2-甲氨基环巳酮,俗称:K粉);1克海洛因=20克美沙酮;……”
目前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法院出台相关实施意见或实际操作中也有将不同种类毒品统一折算成海洛因累计数量定罪处罚的做法。如《上海法院毒品犯罪量刑指南》规定:“……第二条、涉案毒品系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的,可以累计后依照本指南的相关规定适用刑罚。第三条、涉案毒品系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和其他苯丙胺类毒品的,对其他苯丙胺类毒品可以50%的比例折算成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的数量,累计后依照本指南的相关规定适用刑罚。第四条、涉案毒品系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量刑数量标准的,可以参照《非法药物折算表》,将涉案毒品折算成海洛因后,依照本指南的相关规定适用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