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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贪污-职务侵占-无罪-有罪,一起不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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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贪污-职务侵占-无罪-有罪,一起不成功的成功案例
2005年09月30日 投稿人:汪敏华律师 点击:次
摘要:1998年1月,上海电视台爆出一则新闻:一巨贪许某从俄罗斯被押回上海,贪污数额达240万元。 三年后,法院判决被告人许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期间,司法机关经历了从贪污--职务侵占--无罪--有罪的思考。 汪敏华律师出任许某的辩护律师,成功地办理了这起不算成功的案件。 不成功处在于:最终,许某还是被定了罪。汪律师被告知:中国不比外国,要透过现象看本质。 该案曾为上海电视台所报道。
附:
1、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
2、起诉书
3、辩护词
4、一审判决书
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
犯罪嫌疑人许某,男,二十五岁,汉族,江苏省无锡市人,高中文化程度,系上海某经贸总公司工作人员,住本市江苏路某弄某号。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及有关书证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犯罪嫌疑人亦作出供认。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许某在受委托管理国有财物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国有财产,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贪污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提请对犯罪嫌疑人许某以贪污罪移送审查起诉。
此致
审查起诉科
反贪污贿赂局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2、赃款详见移送清单
敬礼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99)沪长检刑诉字第72号
被告人许某,男,二十六岁,汉族,江苏省无锡市人,高中文化程度,捕前系上海某经贸总公司与常熟市某物资总公司共同聘用派往俄罗斯明华进出口有限公司业务员,住俄罗斯莫斯科市(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六日去俄罗斯前住本市江苏路四百九十五弄十七号)。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二日因涉嫌贪污案被刑事拘留;同年一月二十七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汪敏华林茂上海市中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许某职务侵占一案,由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我院审查。现依法审查查明: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日,上海某经贸总公司(简称甲方)与常熟市某物资总公司(简称乙方)签订联营协议书,共同出资组建俄罗斯明华进出口有限公司,甲方出资人民币一百万元,乙方出资人民币五百万元,由甲方全权负责明华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业务,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上海某经贸总公司总经理张某于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五日被任明华进出口有限公司总经理,全权负责明华进出口有限公司业务,包括在国内以上海某经贸总公司和常熟市某物资总公司的名义组织旅游鞋、皮衣等货源,通过上海新联纺进出口有限公司、北京外运海捷公司等单位出口至俄罗斯明华进出口有限公司,在莫斯科进行销售。
一九九六年八月八日,被告人许某以及金某、梅某某(三人实际上已与一九九六年四月就开始为上海某经贸总公司总经理张某注册明华进出口公司在莫斯科工作),与常熟市某物资总公司、上海某经贸总公司签订合同,许某等三人作为两家公司共同聘用的业务员,派往俄罗斯莫斯科明华进出口有限公司进行商品的销售工作。
一九九七年六月上旬,由于莫斯科市场销售皮衣、旅游鞋等商品处于淡季,明华进出口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张某决定暂时停止在莫斯科的商品销售工作,经业务员许某、业务主管丁某某和业务员李某某对明华进出口有限公司库存商品进行清点、盘存,一九九七年六月八日由许某制作了一份明华进出口有限公司仓库库存报表,共有各类型号的旅游鞋二万三千三百八十七双、皮衣六百五十九件,总计价值人民币二百四十二万余元。张某总经理从节省开销出发,决定撤回明华进出口有限公司在莫斯科的工作人员,只留下许某一人在莫斯科驻守明华进出口有限公司,并明确许某的责任是代管好库存商品、观察莫斯科市场行情,及时向国内张某总经理汇报,不得私自进行销售。并留给许某一千二百余元的美金,以及明华进出口有限公司七千美金的应收款(让许某负责收回),作为公司的房租、水电费、仓库租赁费以及许某的生活开支。同年六月中旬,张某等人离开莫斯科回国,只留许某留守莫斯科。
被告人许某利用一人留守莫斯科,管理明华进出口有限公司库存商品的职务便利,为达到非法占有这批商品之目的,先后于一九九七年六月至九月,许某利用手中掌管的明华进出口有限公司空白的提货单以及公司印章等,私自将部分库存商品提出,在莫斯科销售,得款后进行挥霍。同年九月四日至十日,被告人许某将明华进出口有限公司仓库中未销售的商品全部提出,转移至其他地方,并且更换自己在莫斯科的住所,躲避公司的查找,以达到侵吞公司库存商品之目的。
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被告人许某利用转帐形式私自将公司56545692元卢布(价值人民币七万余元)汇至汽车商店,为自己购买了一辆拉达99型小轿车供自己使用。
上述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己构成职务侵占罪。为严肃国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予以审判。
此致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楚承伟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 1、主要证据复印件贰册;
2、证据目录壹份。
词审判长、审判员:
上海市中怡律师事务所接受许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许某构成职务侵占罪一案中被告人许某的刑事辩护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而主要来自国家机关、常熟公司的开办、接收单位,以及有关明华公司开办的三十余份证据却表明:
1、上海公司与常熟公司均无对外投资;
2、明华公司为俄私营企业;
3、上海公司和常熟公司与明华公司为外贸关系,而非投资关系;
4、常熟公司的长期投资款系用于购买股票和债券的费用;
5、常熟公司发往俄明华公司的货款均已结回,损失部分在企业转制时已予核销;
为此,不得不承认,对于上海公司和常熟公司与明华公司究竟是什么关系问题,至今仍是一悬案。
另有证据表明:
1、常熟公司为“组建明华公司”在国内组织货源时仅出资3698847.84元而非500余万元;上海公司则出资2014000元,而非120余万元。而该两公司出资这些货款购得的货是否都出口到了俄明华公司,尚无确凿证据予以证明。
2、根据常熟公司与新联纺外贸代理合同,新联纺将上海公司和常熟经贸组织的货物出口到了俄裕嘉公司和明华公司。而有较为确凿的证据证明,出口到明华公司的货物数量与金额大大少于上海公司和常熟公司所称的投资数。
为此,所谓许某“侵吞”明华公司财产,而明华公司的财产究竟有多少?至今仍未有答案。
被任明华公司总经理,全权负责明华公司业务,包括在国内以上海公司和常熟公司的名义组织旅游鞋、皮衣等货源,通过上海新联纺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联纺)、北京外运海捷公司(以下简称海捷公司)等单位出口至明华公司,在莫斯科进行销售。
而大量证据却表明:
张某是以塞拉里昂籍人的身份被埃里特雷基克公司总经理帕里·达罗日内依·阿连克谢·根纳季邪维奇聘为明华公司总经理,而非以上海公司总经理的身份由上海公司与常熟公司的;
张某以上海公司和常熟公司名义为出口俄组织货源时的身份与出任明华公司总经理时的身份因授权方(常熟公司和上海公司――明华)出资关系不同而不同;
无书证证明明华公司系张某出资注册;
多个证据证明,许某在俄签订聘用合同,聘用人只有常熟公司;
除金、梅二人证据外,无证据能印证张某曾持事后加有金港签章的聘用合同交许某过目并经许认可;
许某虽然与常熟公司签订过聘用合同,但仅向明华公司支取工资,而从未向常熟公司领取过工资。
为此,对于张某和许某在明华公司的身份,至今难以形成统一的结论。
而另有证据表明下述事实:
到仓库提取的货货主是裕嘉公司,而非明华公司。而俄裕嘉公司与明华公司之间,裕嘉公司与上海公司和常熟公司之间又是什么关系?裕嘉的货怎么又变成了明华的货,或者说变成了上海公司和常熟公司的货?公诉人均未查明。
,经盘点后货物的价值不清,估价结论存疑。
经盘点的货均属于明华公司;
本律师认为,以上事实的查清与否,直接关系到本案的正确判决。
其一、查清上海公司和常熟公司与明华公司的关系,俄明华公司与俄裕嘉公司的关系,以及许某与上海公司、常熟公司、明华和裕嘉四家公司之间的关系,直接关系到对许某在俄转移货物行为的定性。作为明华公司的雇员(领取明华公司工资),许某如侵吞公司财产,应有明华公司的报案材料;作为常熟公司聘请的雇员,如明华公司为常熟公司等开办,许某如侵吞明华公司财产,因常熟公司已改制,经营明华公司所造成的亏损已在改制时报国有资产核销,为此,常熟公司的开办者,也是改制后的接收者-常熟市某经济开发集团及常熟市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有报案材料。但这些单位非但没有报案材料,而且,由其提供的材料都否认了常熟公司和上海公司与明华公司具有投资关系。
其二、假如有充分证据能证明许某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那么,查明上海公司和常熟公司出口至俄明华公司的货物品种、数量、价值,直接影响到本案量刑的正确与否。
是接受常熟公司一家的聘请,还是同时接受常熟公司和上海公司的聘请,以及许某两度将明华公司的库存货物更换仓库,销售货物时的心理状态,对本案量刑的正确与否同样起关键作用。通过几方面的证据印证,可以证明,许某将库存再度转移的心态是复杂的。但最终未将货物转至许某名下,并始终与戴某某保持联系,将销售情况向戴某某汇报,听从戴某某的安排,证明许某占用明华公司部分销售款用于自身挥霍是真,而指控其转移仓库为将货物占为已有,就显得十分勉强。本律师认为,许某占用明华公司财物用于自身挥霍的金额应为:
许某与丁淑彦共同销售数(货款均由丁收管)之差的销售价-许某为明华公司支出的合同经营费用-许某作为明华员工应得部分和应享受部分。
上海市中怡律师事务所
律师:汪敏华
附:
1、许某案证据清单;
2、许某“侵吞”明华公司财物计价一览表;
3、常熟公司、上海公司付出费用一览表。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汪敏华、林茂,上海市中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分别建议本院恢复审理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楚承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及其辩护人汪敏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在莫斯科销售记录;许某在明华公司任职期间提货制作的销售开支表格;许某写给张某、戴小华的有关信件;许某制作的明华公司工资表;上海市价格事务所长宁分所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及检察机关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为证。被告人亦供认在案。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上海公司和常熟公司没有投资明华公司,实物投资设有评估,许某只受常熟公司聘用的异议。许某到案初期承认其系全港公司和常熟公司双向聘用,在业务和行政上具体接受张某经理的领导和指挥;后期,许某否认其受上海公司聘用。证人张某、金某证明聘用合同上添加上海公司后许某知道;证人梅某某证明在签订聘用合同前许某知道张某身份。证人证言证明张某买际指挥许某等人工作,许某事实上为常熟公司、上海公司聘用人员。上述证据查证属实,可予以确认。
一、被告人许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止)
二、在案款人民币一万元,发还被害人;被告人犯罪所得予以追缴。
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仲正康
杨惠新
陆发宝
吴寅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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