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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如何辩护

  

一、该类案件的特点

(一)定性分歧较大:第一,对定贪污罪还是定职务侵占罪分歧较大。二罪的最大区别在于犯罪主体的身份不同,如果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就构成贪污罪,反之构成职务侵占罪。法律规定好像很明确,但是实践中却不容易区分。如江油市院办理的职务侵占案件中,有很大部分案件是国有公司的保安在上班之机将单位财物占为己有,保安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这点很明确,但是实践中有人认为保安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对保安的这种行为应当定贪污罪。这种意见不能说没有道理。但是在实践中,江油市院都是按职务侵占罪处理,理由是保安只是受雇佣工作在一线的工作人员,他只是负责具体的保管职责,本身并没有法律意义上的“管理”职责,所以应当定职务侵占罪。虽然人民法院对该类案件最后也是以职务侵占罪处理,但是这种情况究竟该如何定性还没有法律的统一规定。第二,对定盗窃罪还是定职务侵占罪分歧较大。职务侵占案件要求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但是在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的问题上,在办案实践中往往分歧较大,因为行为人究竟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还是利用了工作上的便利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认识,法律也没有作出明确的解释。比如单位保安利用自己值班之机,与他人里应外合,共同将本单位财物盗出销赃,保安究竟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还是利用了工作上的便利就有较大的分歧。例如江油市院办理的张文发等人职务侵占一案,张文发是攀长钢公司的保安,他在利用自己值班之机与单位之外的人里应外合,不仅将自己巡逻区域的财物盗出销赃,还利用自己的保安身份,将不是自己巡逻区域的保安巡逻情况告诉给他人,使他人在没有人巡逻的情况下将本单位财物盗出销赃。对前一种情况,虽然定性认识有分歧,但是在办案实践中已经形成共识按职务侵占处理。对于后一种情况认识分歧就非常大,最后在不能形成统一认识的情况下,只能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按职务侵占罪处理。

(三)里应外合的特点比较突出:行为人要想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单独完成作案往往比较困难,这就产生了里应外合的现象。并且往往是单位外面的人主动找到单位里面的人,而单位里面的人往往经不起利益的考验,在金钱面前低头。江油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中,几乎全部是这种情况。

二、该类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发案单位很多时候不知道自己被侵占何物:这一方面以攀长钢公司发生的案件尤为突出。由于发案单位自身的管理等原因,发案单位在财物被侵占以后,往往自己根本发现不了被侵占了财物。很多情况下是公安机关在侦破了案件以后,再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到发案单位补报案材料,这就会给犯罪嫌疑人避重就轻提供机会。因为犯罪嫌疑人一般情况下都有避重就轻的心理状态,在办案人员拿不出证据证实自己侵占了多少财物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一般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结果只能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来确定其侵占了单位多少财物,给发案单位带来不少的经济损失。如江油市院受理的贾林等人职务侵占一案就是这种情况。

(二)侦查机关取证困难:由于相关的责任人员怕承担责任等原因,侦查机关在取证的时候往往得不到发案单位有关人员的配合,给侦查人员取证设置重重障碍。案件移送到公诉机关以后,由于证据上存在的问题,要求侦查机关补查,侦查机关要花很长时间,做大量的工作,还不一定能得到相关的证据,严重影响办案的效率和质量。

(三)取证过程存在问题,导致取证瑕疵较多:在这类案件的取证过程中,由于案件一般比较复杂,侦查过程也比较长,所以在侦查过程中参与的侦查人员也比较多,素质也参差不齐,导致证据的严谨性存在严重瑕疵,要么取证程序不合法,要么证据的形式要件不具备,要么取证的方法达不到证明的目的,有的取证缺乏一个统一的思路,卷宗材料看了给人一种乱七八糟的感觉,毫无逻辑性可言,给审查起诉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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