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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胜凯申请做精神病司法鉴定

   9月15日上午,我们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请书,要求为何胜凯做刑事责任能力司法鉴定(即精神疾病鉴定),法官收下了申请书。当天下午,我与李方平律师在遵义市第二看守所会见了何胜凯,在与何胜凯一个半小时的交谈中,不论是从他的言语,还是从形态来看,让我深信何胜凯患有精神疾病。就在案发前,何胜凯的母亲按当地风俗,找过巫师为儿子“驱邪”。就何胜凯精神状况问题,一审辩护律师申请过司法鉴定,但一审法院以何家没有精神疾病史、何胜凯思维正常为由予以驳回。

   下面是递交给贵州院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书:

                      刑事责任能力司法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刘晓原,北京市旗鉴律师事务所律师,何胜凯的二审辩护律师。

申请人李方平,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何胜凯的二审辩护律师。

申请事项: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对何胜凯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作案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作出认定。

事实与理由

   2010年1月25日,何胜凯的一审辩护律师向贵州省人民检察院铜仁分院申请了“精神病司法鉴定”。但不知什么原因,没有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在案件一审开庭时,辩护律师再次申请做司法鉴定,还递交了相关证明材料,申请鉴定理由很充分,仍然被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请。

   一审法院不做司法鉴定的主要理由是,“被告人何胜凯在公安机关的历次供述自然流畅,在庭审中精神状态正常,回答问题准备切题,无任何不正常情况。因此,对被告人何胜凯及其辩护人要求对何胜凯作司法精神疾病鉴定的意见,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还认为,何胜先称何胜凯有精神异常表现,证言前后矛盾,不应采信。而证人杨梅、莫泽均、罗从辉均证实平时未发现何胜凯有异常表现,罗从辉还证实从何胜凯的爷爷那代起,未发现何胜凯家有遗传疾病史。

    申请人认为,罗从辉、莫泽并非何胜凯的邻居,他们只是本村的领导,居住相距很远,平时没有什么来往。这种交往关系不可能全面了解何胜凯案发前、案发时的精神状况。再者,从何胜凯的祖辈起,没有发现有遗传精神疾病史,这并不能说明何胜凯不会患精神疾病。精神疾病除了受遗传基因影响,还会受社会心理等因素影响;申请人认为,仅以何胜凯表面状况,仅依两个与何胜凯并不熟悉的人的证言,就作出无精神疾病的认定,这未免太过于草率。精神疾病是医学专业问题,且不要说无医学知识司法人员认定不了,就是专业医师也要经过全面检查分析才能作出诊断。

    并且,7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四项规定,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必须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但一审法院对何胜凯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除了表面的逻辑推理外,根本谈不上证据确实与充分。事实上,在何胜凯袭击法警被抓后,2009年10月18日的审讯中,侦查机关问他“为什么杀人”?何胜凯回答“法院以前因为故意伤害罪判过我的刑,法院的人冤枉我,我被判刑两年半,在忠庄监狱服刑,一年前才放出来。出来后,我向市反渎职局、侵权局、市人大,贵州省政法委、省高院、最高人民法院,市法院、市检察院、市政府寄过材料反应(映)此事,奥运前我还在高院上访过,之后中院的人改了原始材料,做假材料,还毒害我,我每天都面临着生与死;(见讯问笔录第2页)同样是在这份笔录中,侦查人员问他“为什么要杀法官?”何胜凯回答“作为坚守法律道德的最后一道底线,证据确凿的冤枉我,修改我的判决书、下毒、对我的女朋友采取种种卑劣的手段,我就要杀他们,确实是逼得我无路可走了。”同时,2009年10月18日上午,将他带到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认作案现场。何胜凯在法院大厅里,指认了刺杀保安和法警现场后,警察问他“还杀了人没有?”何胜凯指着法庭说,那里有一个审判员。警察问他在“哪个位置?”何胜凯答“我本想杀院长的”,警察问“然后呢,你从哪里走的?”何胜凯答“中间是院长,(人)站得太多,我看到他们全部都要准备了,没有可能的了,我就冲出去了。”警察问“你说往里面冲没有?”何胜凯答“往里面冲了,冲不进去”。但在本案的证据材料中,包括一审法院判决书,都没有提到当时院长出来了,也没有提到当时法院“(人)站得太多”,院长站在中间。就连在现场的受害人和证人,同样没有提到法院出来了很多人,院长站在中间。这充分说明,何胜凯在法院挥刀刺向保安和法警时,大脑可能已经出现了严重的幻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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