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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判断

 刑事证据是公安司法机关进行立案、侦查、起诉和审理,以及定罪、判刑的依据,是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是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重要手段。在办案过程中如何把握每一种证据的证明力,如何对各种证据进行收集和审查以及应用,是整个办案活动的核心问题。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办案人员对于已经收集到的各种证据材料必须进行研究、鉴别真伪,以确定各种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并对整个案件事实做出合乎实际的结论,“刑事证据审查判断的任务有三项,一是鉴别证据的真伪;二是判明证据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三是在对每一个证据审查判断的基础上,把案内全部证据联合起来,进行综合分析,比较研究,排除一切矛盾,找出其内在联系,从而考察案内证据是否充分,最终对案件事实做出结论。”[1]

由此可见,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也正好体现了证据的本质特征,即证据的客观性、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据的合法性。而证据的客观性和关联性讲的是证据的内容,而合法性主要讲的是证据的形式,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能力的核心。证据能力即证据资料在法律上允许其作为证据的资格,是证据能否成立和被采纳的关键问题,有些事实即使有客观性、关联性,法律也禁止其作为证据,如刑讯逼供。可见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三性的基础和保障。是证据审查的核心。

“证据合法性又叫证据的可采性即证据必须被法律所允许,可用于证明案件事实,它要求证据及其取得要符合法律规定,它是证据的重要特征之一。”[2]坚持证据的合法性对遏制非法取证行为,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防止和减少冤假错案,促进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高业务水平,维护法律尊严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证据的合法性内容,不仅包括收集主体和程序合法,还应包括证据的来源形式、取证方法以及法律对各类证据的特殊要求等。我们虽然一再强调程序法的重要性,但由于重实体轻程序思想根深蒂固,实践中经常出现对违背证据合法性要求的证据使用或变相使用的现象,这与司法文明、公正的要求很不相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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