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网 > 刑事辩护 >
梁XX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
当前位置:华律网 > 成功案例 > 民商类律师成功案例 >> 人身损害案件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人人网
梁XX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
2012年09月15日 投稿人:徐涛律师 点击:次
摘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XX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89)X中法刑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尽管《刑事诉讼法》第129条第二款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只可以对一审附带民事诉讼部份提出上诉,然而,面对如此不公正、令人
上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XX,女,31岁,汉族,广东省XX县人,现在XX公司工作。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XX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89)X中法刑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尽管《刑事诉讼法》第129条第二款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只可以对一审附带民事诉讼部份提出上诉,然而,面对如此不公正、令人不服的一审判决,我再也不能仅仅是以泪洗面,仅仅是自怨自艾哀叹自己命运多艰,默默忍受痛苦的煎熬、灵魂的折磨。不平则鸣。我要上诉!更要控诉!用我的血、我的泪。
二年多以前,本案的发生成为轰动一时的特大新闻,传遍全市每个角落,如此令人发指的重大恶性案件再配以桃色新闻,能触动每一个好奇者的神经。街谈巷议、聚蚊成雷、报纸刊登、推波助澜。人们议论纷纷。有关我个人的流言蜚语接踵而来。我的容貌遭到毁灭性的损坏,终生不能痊愈、全身体无完肤;我的心灵遭受巨大创伤,终生难以复原。我夫离子散、家破人亡;我的美好前途毁于一旦。二年多来,我破帽遮颜过闹市、忍辱负重、苛且偷生,多次想求一死以得到解脱。当一个人活着比死去更痛苦,死倒成为一件愉快的事情。然而,支撑我活下来的唯一希望便是公正的法律。我期待着法律严惩罪恶的凶手,期待着法律保护无辜的受害者。我要等待宣告判决的那一天,法律的正义之剑刺向凶犯。那时,我死而无憾。我愿匍匐在法律面前,赞美它的公正无私庄严。
然而,我等来的是什么?本案的最大凶犯——曾XX竟判三年徒刑,还是缓刑。我见到什么?无耻的凶手在监狱弹冠相庆,放声高歌;为凶手四处奔波作“黑暗交易”的“功臣”们正在筹备庆祝的筵席;作如此判决的至今捂着心口,在不那么真正地糊涂着;有些人无动于衷,继续做麻木的看客;一些富有正义感的执法者窃窃私语;检察官拍案而起,愤然提起抗诉,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能;律师掩卷沉思,思而不解。更多善良的人们对法律失去了信心。一审判决给人们带来的震荡程度不亚于本案的发生。
在这光明与黑暗、正义与邪恶的生死博斗中,我看到了世人的真面目。我的心在泣血。法律在本案面前显得如此苍白无力、无可奈何。请看堂堂的判决书,是如何在事实与法律面前被驳得体无完肤的:
1、判决书称:“被告人曾XX察觉丈夫与有夫之妇梁XX行为越轨后……”。我认为,所谓我“越轨”这种说法是不负责任的。证据从何来?桃色事件是越禁止越传播得广泛的。何况,别有用心者肆意制造种种迎合他们口味的迹象。对于这个问题,任何想当然或者凭感情用事,空想出来的事实都是经不起推敲和历史检验的。唯一有说话权利的是证据。就目前来说,尚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我的行为越轨。没有直接证据证实。间接证据有一些似是而非,但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间接证据形成的证明体系是以排除其它可能性,依据它只能得出一个唯一的结论才可作为定案的依据。但目前这个唯一结论是无法作出的。卷二第113页政法机关在调查阮XX时,他本人也只承认同我“关系比较密切,但没有超过同志关系”。后来他出尔反尔,其中蹊跷不难看出。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我行为不轨的情况下,下此结论对我是不公平的。曾XX在与其夫关系不好的情况下,凭道听途说,听风便是雨。凭一些表面现象,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又为她罪行勾上了可耻一笔。曾XX说她的行为是“在万般无奈之下”作出的,以此来掩盖其狭隘、自私残酷的阴暗心理。如果她真地认为我破坏其家庭幸福,为何不向刑庭自诉或民庭起诉我?为何不光明正大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她没有这样做,说得上是“万般无奈之下”的行为吗?这个诡辩能成为对其罪责开脱的理由吗?
2、判决书称:“曾XX……是本案主谋,本应从重惩处,但鉴于曾XX在案发后坦白认罪好,对揭发同案犯,侦破全案起了积极作用,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六千元人民币,有悔罪表现,同时,鉴于本案发生过程的一些具体情节,可从轻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