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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应该为受害人及其亲属只追究被告人刑事

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受害人或其亲属要参与到庭审中来,必须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样才能坐在法庭上,并能在判决书上找到位置。如果受害人或其亲属放弃民事赔偿,只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这种要求只能停留在书面意见上。这种时候开庭,法庭上是没有受害人或其亲属的位置的,判决书上所列明的当事人也没有受害人或其亲属的位置。接受委托的律师,更不能参加到诉讼当中来。刑诉法应该规定得很清楚,律师可以接受受害人或其亲属的委托,作为刑事案件的代理人参与诉讼;也可以接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作为代理人参与诉讼。这两种代理人是可以分列的,为什么律师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可以参与庭审,作为刑事案件受害人或其亲属的诉讼代理人就参与不到庭审中来了呢?受害人及其亲属难道就没有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权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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