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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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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代理词--吴江峰提供法律援助 (2010-08-29 23:37:50)

标签: 公益 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 被告 民事诉讼案件 吴江峰 杂谈 分类: 我的文集

 背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标的是60万的,被告有4位,还有其监护人。被援助的对象是一位未成年犯,因为年少不懂事,跟着别人去打架,结果别人把被害人人刺成植物人,他呢只是踢了两脚也成共犯。(刑事案件另案处理)该少年犯是贵州人,他的父母是从贵州到浙江打工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很困难。他的父母通过各方途径联系到了我,我觉的这个小孩态度还不错,今后还是可以好好改造的,因此受理了此案,以公民代理的身份参加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阶段的审判。该案经过一个上午的审理,在法官的调解建议下,原被告双方进入调解拉锯战,经过我的努力调解,效果很不错。

    原先,对方提出来“四被告赔偿60万,并负连带责任” 我的当事人调解的结果是“我一方当事人赔偿5万元,10日内一次性支付、一次性解决,受害人父亲亲笔书写谅解书,支付赔款方式:以谅解书递交给刑庭法官的同时支付” 而且,我方当事人不负责连带责任,单独作出调解书。

    其他当事人没有请律师,均为监护人自行辩护,随后他们均委托我整合4位被告的共同意见进行调解,调解结果为“均单独做调解书,互相不负连带责任,赔偿金额6万5千元,分三期支付,时间跨度2年,首期支付3万十日内支付,但是受害人父亲不书写递交谅解书。注:谅解书用于刑庭法官量刑时的重要考量

以下是我代理被告罗美丽、张徽在法庭发言的代理词,在下才疏学浅,望请广大法学老师、法律工作者、法律爱好者批评赐教:

   

                      故意伤害罪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

        首先,我代表被告罗美丽(化名,张徽之母)、张徽(化名)向原告家属深表歉意,并向原告家属保证,在经司法机关认定后的我方应尽的法律责任范围内,被告罗美丽、张徽将会依法予以赔偿,以此诚意希望能得到原告以及原告家属的谅解。

        尊敬的审判长:

        我接受被告罗美丽、张徽的委托,担任方某诉罗美丽、张徽等八位被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的代理人。通过法庭调查,本代理人对本案有了进一步的了解,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第一,本案中是赵某(本案另一名被告,案发时未满14周岁)拿出弹簧刀将原告方某刺成重伤,由于赵某的不理智的行为,使得原本只是一起很普通的青年吵架事件陡然升格位重大刑事案件。在此之前,全体参与吵架的被告之间并没有事先通谋故意重伤方某。因此,被告赵某以及其母陆某(法定监护人)应承担大部分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本案的起因是因被告王某(本案另一名被告)而引起。根据公安机关的案卷笔录记载,案发当天,邵某(系原告的朋友,案发当天邵某因琐事伙同原告方某误把被告王某当成报复对象)发现王某不是其要找的人,被告王某问:“是不是想打架”,原告方某说:“随便”。于是在当天16时许,被告王某叫来了赵某、冯某、张徽在滨海市海滨路8号(化名)兄弟网吧内,将原告方某进行辱骂、推搡,最终因赵某失去理智的刀刺行为导致悲剧发生。在本案中,被告张徽全过程中只踢了原告两脚,并不是直接导致原告被刺成重伤的行凶者。因此,被告张徽及其母亲罗美丽仅承担次要责任。除此之外,被告张徽在案发时能及时用自己的手机拨通了医院的急救电话,向医院发出急救请求,并且在急救车还未到达之前,对原告进行了现场紧急急救处理,由于被告张徽的补救措施处理得当,挽回了原告的生命(原告在本案审理时已出院),避免了更大的损害。恳请法官在审理本案时,综合考虑被告张徽的上述情况,在次要责任的基础上再做适当的减轻。

      第三,被告张徽是初犯,且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积极主动的接受教育改造。张徽未满18周岁,目前还只是一个在读的中学生,他涉世未深,对社会的阅历也还很浅薄,法律是一把双刃剑,如果对一位认罪态度好涉世未深的中学生予施以重罚的话,法律之剑虽然能使原告及家属得到安慰,但也有可能从此葬送了一位孩子的未来,同时也深深地刺透孩子妈妈的心。况且,被告罗美丽与其丈夫经济条件都很差(被告张徽的父母),目前两人没有固定工作,平时在贵州乡下老家务农,农闲时为了孩子的学费和老人的医药费背井离乡来到浙江打工,一家子为了生存,生活十分艰辛。法律不应当对尚在读书的少年实施简单的“以暴制暴”,恳请法官审判时能考虑被告罗美丽、张徽现在的特有情形,予以从轻处理。

        第四,在赔偿金额方面,不应当有精神损害赔偿项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17号司法解释的规定,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法庭不应当支持原告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第五,在被告人已面临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被告张徽是必然要受到惩罚了的,然而在民事责任上,如果被告张徽还要被施以重罚,很难想象一位十多岁少年如果刚一出狱就要背负沉重的债务,这会对他的肉体和心理产生多么严重的第二次伤害,这名少年是不是会怀着扭曲的灰暗的消极心理从此走上不正之路。因此,恳请法官,为了保护未成年,使其以后能更好的接受教育改造,出狱后能够重新拾起生活的信心,继续书写自己美好的人生,请在审判时对原告罗美丽、张徽的赔偿金额应适当予以减轻。

        综上,恳请法官在审理本案时,综合考虑被告罗美丽、张徽的上述情况,从轻处理,判决其次要责任,并在此的基础上再做适当的减轻。

                                                                                             作者:吴江峰(吴江峰公益法律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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