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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11月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修订后刑事诉讼规则

龙平川

    本报北京11月22日电(记者龙平川)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正式公布了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为保证检察机关正确贯彻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组织力量,经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对1999年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进行了全面修订。 

    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共708条,其中新增条文240条。《规则》新增了辩护与代理、证据、案件受理、特别程序、案件管理五章;除通则、管辖、回避、刑事司法协助、附则等章修改较小外,其他各章新增、修改内容总计超过原内容的80%。修订后的《规则》围绕检察机关的职权,对检察机关参与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进行了全面规范,全面总结了近十几年检察改革的实践经验。 

    本次修订主要围绕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一是对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中涉及检察工作的概念、条文的含义根据立法精神加以准确界定,包括界定特别重大贿赂犯罪、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中的“其他非法方法”、“有碍侦查”的情形、逮捕条件中“社会危险性”的具体情形等。二是对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设定的制度进行细化,包括设立专章规定辩护制度、证据制度,确保辩护人在检察环节的各项辩护权利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得以有效贯彻落实;规范讯问录音、录像的调取情形和审查方式;规定庭前会议的主要内容;进一步明确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及办案程序;细化特别程序的办案流程;明确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具体程序和职责部门等。三是对检察机关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工作程序、操作程序作出规定,包括检察机关新增职责的内部分工、对办案流程的监控和质量管理的具体程序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是指导检察机关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全面履行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司法解释文件。本次修订《规则》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重要举措,也是贯彻落实司法改革和检察改革要求的重要成果。修订后《规则》的颁布实施,对于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依法办案,正确履行职责,确保案件质量,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将由正义网全文公布,单行本近日将由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发行。



  监视居住 慎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新刑诉法规定】对于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要负责人表示,这是在侦查环节应对职务犯罪特殊性的有效措施。对这一措施既要善于使用,又要慎重使用。

  【修改后的规则】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要便于监视、管理;能够保证办案安全。同时,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或者检察机关的办公区域执行。

  刑讯逼供 规定排除非法证据的效力

  【新刑诉法】明确宣示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原则,并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修改后的规则】对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具体操作程序作了规定。

  (1)对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中其他“非法方法”作了界定,指违法程度和对当事人的强迫程度与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威胁相当,迫使其违背意愿供述的方法。

  (2)规定了排除非法证据的效力。关于言词证据,被排除的非法言词证据不得作为报请逮捕、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以及提起公诉的依据;关于物证、书证,对于经侦查机关补正或者能够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作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的依据,侦查机关不能补正或者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3)规定了排除非法证据的诉讼环节。检察院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可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另外,检察人员参加庭前会议时,应当就排除非法证据提出意见。

  技术侦查 检察机关要交有关机关执行

  【新刑诉法规定】增加了关于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

  【修改后的规则】设专节对技术侦查措施作了专门规定,对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作了严格的规范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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