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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连载--谈谈我作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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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连载--谈谈我作无罪辩护 (2008-09-07 23:05:11)
标签: 杂谈
谈谈我作无罪辩护
人生最珍贵的莫过于人身自由
人生最痛苦的莫过于失去人身自由
人生最幸福的莫过于重新获得人身自由
无罪辩护——
是为不应失去人身自由却失去人身自由的人依法争得人身自由。
这是我9年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辩护最真切的体会。
我是1994年5月辞去新泰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职务作执业律师的。自学法律的扎实功底和在基层检察院15年侦查监督与审判监督实践经验的较好结合,使无罪辩护成为我的法律服务强项。
我写《无罪辩护》是想把自己9年来无罪辩护遇到的一些问题以及作法和体会总结出来,并力求在诉讼程序问题上作些理性思考及探讨,从一个小小的侧面来展现我国刑事诉讼的法治、文明与进步。以下,我从3个方面来谈谈自己对无罪辩护的一些切身感悟。
一、无罪辩护大有作为
刑事辩护艰辛且具风险。
无罪辩护更是如履薄冰。
但无罪辩护是刑事辩护的最亮点,无罪辩护成功能最快的使辩护律师树起良好形象,创出最佳品牌。
力争无罪辩护成功应是辩护律师的一种追求和目标。
刑事辩护,特别是无罪辩护,整体执法环境是好的,但是也不容乐观。在无罪辩护中经常遇到一些不应有的障碍,有些问题已严重影响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主要表现就是提交委托辩护手续难、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辩护难、风险大。由于立法上的不完善及执法中人为的因素,有些问题一时难以解决。
1、提交委托辩护手续难
有时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后,一个星期交不了委托辩护手续。1999年7月23日8时,我接受涉嫌贪污案犯罪嫌疑人张伟之妻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帮助,8时30分去××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提交有关手续,反贪局内勤让到石中检察室去交。我坐车赶到石中检察室,正好碰上反贪局某局长在场,某局长对律师事务所函与委托辩护手续连看也不看,便说:办案人不在,以后再来交吧。我返回检察院找检察长,想问一下为何反贪局不收律师事务所函及委托辩护手续,但未找到。第二次又找到反贪局的内勤,她可能是被我的执着感动,总算给了个面子,把律师事务所函及委托辩护手续收下,此时已是1999年7月23日10时22分了。我从反贪局到石中检察室来回跑了两个多小时,总算把律师事务所函及委托辩护手续交上了。但万万没有想到,检察院领导却叫这位按规定收下律师事务所函及委托辩护手续的内勤,当天下午4时30分又把相关手续退到我所。我们不能难为这位多少比她的领导还懂点法的好心的内勤,就把退回的律师事务所函及委托辩护手续收下。检察院领导叫内勤退律师事务所函及委托辩护手续,确实令人费解。后来几经周折,检察院才把律师事务所函及委托辩护手续收下。如果不是亲身经历,谁会想到按法律程序提交一个委托辩护手续如此之难。
2、会见难
最高人民法院等六部门《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虽然对安排律师会见时间规定很明确: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之内安排会见。但在实践中很难落实。会见不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得写会见申请,经领导批准。不是“办案人出差”就是“领导开会”,有时一个星期也批不下来,有的限制会见时间,给人以“处处”多难的感觉。1997年6月19日,我会见涉嫌贪污案犯罪嫌疑人王海时,××市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竟在其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上写着“10分钟”。10分钟连一支烟都吸不完,能会见犯罪嫌疑人吗?这实质上是在变相地剥夺律师的会见权。
有的地区,案子到了审查起诉、审判程序,律师会见也必须有公诉机关或者审判机关“出函”,看守所才允许会见。2003年5月20日我接受故意伤害案被告人王会的委托,担任其二审辩护人,办了委托辩护手续后要求会见被告人,××区人民法院的一审法官说“你是二审律师,案子还在一审,你找中级法院吧”,到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法官答复“案子还没上来,二审还未开始,你还得找一审法院”,来回折腾了四五趟,上诉期过了也未能见上被告人。这种做法,既是变相剥夺律师的会见权,更是限制被告人的上诉权。
3、侦查阶段会见不准涉及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