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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玉娇案 界定正当防卫不可轻浮与狂躁
邓玉娇案 界定正当防卫不可轻浮与狂躁
曹林(作者系知名时事评论员)
从佛山车主驾车撞死正实施抢劫的劫匪,到湖北巴东邓玉娇刺死强迫其陪浴的醉酒干部,一系列交织着法理与情理冲突的刑事案件,激起了舆论对正当防卫这个法律名词的激烈争论。
由于法律对正当防卫有着严格的限定,如果严格依据法律的话,某些迎合了公众义愤的杀人或许就不能判定为正当防卫。所以,有人就抱怨法律的僵化和不通情理。
确实,又是设置了许多成立要件,又限定了许多情境,还有“防卫不得超越必要限度”这个陷于非理性情绪中的让防卫者很难自控、很难拿捏的苛刻标准,法律在正当防卫上的界定的确是很严苛的。
但这种严苛又是必须的。因为对正当防卫的理解,事关人命,事关社会的秩序,甚至事关整个法律秩序。任何一丝不谨慎和小漏洞,都会给整个社会带来极大危害。
正当防卫,针对的是一种非正常的法律状态。
在正常的法律状态下,法律绝不认同一个人可以杀死另外一个人,而是坚决地反对并视之为最恶的违法。从这个角度看,正当防卫是反法律的,因为它赋予一个人合法的伤害权,这样的条款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因为正当防卫实际是一种“反法律状态”,以反法律的方式保障民权,涉及到合法地使用暴力,合法地终结另一个人的生命,所以它必须非常严格和谨慎。如果过度宽松地赋予社会这种权利,是对公民生命的不负责任,会把社会引入一种反法律状态,使许多对生命的伤害找到冠冕堂皇的借口。
正当防卫,抑或正当与不正当之间,甚至界限非常模糊。如果凭着一种情绪轻浮地理解正当防卫,轻易将一种行为认定为正当防卫,那社会就很容易被引导到这样的境地———人人都说自己是受害者,都辩称对别人的伤害是正当防卫。
所以,任何一个社会对正当防卫都是非常谨慎的,害怕不恰当的措辞和小小的漏洞会导致法律秩序的崩溃。
法律规定公民在某些特别状况下,有正当防卫的权利。于是就有评论家称,要以司法审判积极地激活这种权利。“激活权利”的论调,用在许多权利上是适当的,但惟独正当防卫权不能去积极地激活,因为这是一种特别状态下的特别权利,是一种对法律有负面效应的消极权利,能不使用,还是尽量别去使用。法律应鼓励的是尽可能在可控的法律框架内去解决问题和化解冲突,使用正当防卫去杀人,是退无可退之中才可以做的事。
另外,舆论在谈论正当防卫这个法律话题时,应戒除带着亢奋的情绪去谈论,要做到冷静、理性并谨慎。因为,这是事关人命的大事,实在来不得半点轻浮和狂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