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名片

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网 > 刑事辩护 >

郑筱萸案行贿人曝光 咸阳步长卷入行贿丑闻

郑筱萸案行贿人曝光 咸阳步长卷入行贿丑闻 
央视国际   2007年06月20日 23:08 来源:


来源:西部网

 

  赵步长1942年11月8日出生于陕西省长安县,1963年毕业于西安医科大学医疗专业,1973年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咸阳步长制药有限公司董事长,陕西国际商贸职业学院院长,党委书记。赵步长是陕西省十大发明人,陕西省功勋企业家。

  近40年来,赵步长教授一直从事心脑血管病的临床研究和医学教育工作。1997年,步长脑心通胶囊被陕西省政府授予“陕西名牌”称号,5年来连续获得“消费者信得过产品”奖,在,2000年2月,被列入陕西省人民政府二十项重大科技化产业项目之一,2000年7月国家科技部将“步长脑心通”列为2000年国家科技部重点产品,特为其下拨了开发经费70万元,2000年9月,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将其列为优秀推荐产品。

赵步长教授还提出“供血不足乃万病之源”及“脑心同治”两个医学理论,在心脑血管病防治领域是一项创举。中国工程院院士陈灏珠和中国科学院院士王永炎等国内医学界权威专家对此予以肯定和认可。经过对临床实践的潜心研究和大胆探索,赵步长教授掌握了治疗心脑血管疾病的三项新技术:“药气针、钻颅抽血术、颈动脉灌注术”。

  1993年8月,赵步长教授下海创办咸阳步长制药有限公司,并为公司主持制订了三个五年计划。第一个五年计划(1994~1998年),企业定位为生存期,目标是在省内站稳脚跟,拥有自己符合国家GMP标准的现代化药厂,储备10个以上的“国药准字”的产品;第二个五年计划(1999~2003年),企业定位为发展期,目标是在全国的同行业中占据一席之地,初步实现集团化经营;第三个五年计划(2004~2008年),实现跨国化经营。截至2002年9月,步长公司已累计实现销售收入达30多亿元。9年来共为国家上缴利税3亿多元,2001年为国家上缴税金8000万元,从1998年至2001年连续四年蝉联陕西省非公有制经济企业纳税第一名。步长公司目前拥有自己两个通过GMP认证生产基地,另外还有山东、北京、上海、河北等几处实体公司。目前步长公司国内设有分支机构500多个,海外办事处也多达200多个,而且公司的产品源源不断的出口到美洲、西欧等地,尤其是东南亚的马来、印尼、菲律宾等地销量在逐年攀升。

  本着企业现代化、集团化和建立百年企业的构想,赵步长教授对公司的发展做了相应的规划:步长公司将形成以北京为龙头,以上海为龙身,以西安为龙尾的战略格局,并且坚持以中成药为主线,以生物工程和基因工程为左翼,以好的西药为右翼,以好的保健品为尾的鹰状布局。

  1997年,赵步长教授斥巨资在咸阳南开发区投资兴办了自己的大学,办学之初,他为大学题词:“努力办好大学,为企业培育人才,加强科技实力,提高现代管理水平。”他的办学方向主要是培养市场需要的专业营销人才,注重培养科研人才、干部。这所大学偏重于招收“穷苦”的平民子弟,培养他们成为复合型营销人才,进而成长为富翁群体的一员。基于此,陕西省光彩事业促进会特聘赵步长教授为副会长,而步长集团在赵步长教授的领导下,吸纳下岗职工,扶贫帮困,解决了5000多人的就业问题,受到陕西省人民政府的特别表彰。

  随着西部大开发脚步的加快,步长集团也在赵步长教授的带领下加快了资本的运作步伐和集团产业化的进程。我们相信,步长集团会取得更大的发展,为人类的健康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赵步长教授也会与时俱进,创造新的辉煌!

转自:央视国际

6月18日晚6点40分,郑筱萸的两名律师张庆、刘宁在律师事务所的网站上公布了包括郑筱萸案的起诉书、一审辩护词、判决书、上诉状、二审辩护词等在内的9个法律文书。

在公布前的4小时,6月18日下午2点40分,郑筱萸案二审历时5小时后结束。与一审一样,该次审理没有在当庭宣判,而是宣布将由合议庭庭后合议并择日宣判结果。

记者第一时间致电法律界多位资深律师,其大多对这个公开案情的行为表示了震惊,部分律师表示这类高官贪腐的案件本身比较敏感,一般律师出于自我保护意识,不会主动公开案情。另有部分律师分析,这样的做法一般为了引起社会对于案情和判决结果公正性的关注,而法院则一般不希望详尽公布案情,怕舆论会影响判决结果。

“法律上并没有明令禁止公开这些文书,”常年担任重大刑事案件辩护的律师翟建分析说,这是公开审理的案件,这些文书也都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公开这些内容没有法律问题。不过他也同时表示,这样在网上公开的方式在之前的类似案件中“确实比较罕见。”

激辩焦点

综合一审和二审的法律文书看来,双方激辩的第一个焦点在于受贿金额。

在检方的起诉书中,郑筱萸直接或通过其子郑海榕、其妻刘耐雪非法收受人民币500.3146万元、100万港元(折合人民币105.53万元)、3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4.8312万元)和奥迪牌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8.5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649.1758万元。

而刘宁在辩护词中认为,在八宗25次受贿行为中,本人直接收受贿赂的只有四宗,直接受贿次数有12次,每次数额很低,大多是5000-10000元左右。其余四宗13次受贿均为家属所为。从金额看,郑本人受贿占了整体受贿数额的94%,直接受贿的数额为40万元,而家属受贿为609万元。对于家属受贿部分,上诉人都几乎是事后知道,在主观上大多是采取默许的态度。

刘宁还在辩护词中罗列了原黑龙江政协主席韩桂芝、原沈阳市市长慕绥新等7位未判死刑的贪官的受贿数字,以此说明对郑量刑的异议。

第二个焦点是受贿情节是否严重。

检方称,郑筱萸的受贿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药品监管的正常工作秩序”,以及“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并因此“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第一项罪名列举了郑筱萸为康裕公司申请“人工合成盐酸麻黄碱”的问题,以及为海南普利制药有限公司申报的三种药品的审批问题。第二项列举了八宗受贿行为中的请托事项共有13件来举证。

但刘宁律师在二审辩护词中也列举部分证据,否认了上述情况被列为特别严重的理由。

但从该案的性质来看,郑筱萸案社会危害性毋庸置疑,如今的激辩仍是量刑上的拉锯。

行贿人全部曝光

在全部的法律文书中,行贿人的姓名被首次一一曝光。

1997年6月至2006年5月间,郑筱萸通过郑海榕、刘耐雪先后多次收受双鸽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李仙玉)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292.91万元。

2000年6月至2006年12月间,郑筱萸通过郑海榕先后多次收受广东康力医药有限公司负责人郑军给予的人民币共计98万元。

2001年春节前至2005年上半年,郑筱萸先后十次在北京市广州大厦收受海南普利制药有限公司负责人范敏华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1.5万元。

2001年4月通过郑海榕在香港收受浙江康裕制药有限公司负责人葛萌芽给予的100万港元。

2002年6月,收受咸阳步长制药有限公司负责人赵步长给予的1万美元。

2003年6月至2006年1月间,郑筱萸通过刘耐雪先后多次收受该研究所负责人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04.4046万元。

2003年7、8月至2005年3月间,郑筱萸于先后三次在北京新大都饭店收受中华茂祥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王茂祥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2万元。

2004年3月,郑筱萸在其办公室内收受该研究所负责人徐荣祥给予的2万美元。

本月内或宣判

“从这个案子的特殊性看,宣判时间不会拖延这么久,可能会在10-15天左右的时间内公布结果。”一位接近此案的法院人士预测说。

上述法院人士还分析称,除非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等重大立功表现,郑筱萸将在十七大之前伏法,“北京一中院判决的省部级官员腐败案件,二审包括死刑复核还没有改判的先例。”

在网络公布案情之前,法律界人士普遍预计,由于郑筱萸案的社会危害性,届时二审改判的可能性不大。如果在二审维持原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院还将进行死刑复核。

记者查阅了《刑事诉讼法》,其中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了二审审结的期限——“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该案一审于5月16日进行,郑筱萸被检方指控受贿649万余元,并涉嫌玩忽职守罪。13天后,一审正式宣判,郑筱萸获判死刑。

2000年,另一名被判死刑的省部级以上高官成克杰也同样不服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被驳回。

记者就本案审理情况致电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王军,截至发稿时,其没有提供任何与本案相关的信息。(记者 陈小莹 吴晓鹏)(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法律文书公开,人民才看得到正义

国际在线 辣评

  作者:石子砚

  6月18日晚,郑筱萸的两名律师张庆、刘宁在北京公元律师事务所的网站上公布了包括郑筱萸案的起诉书、一审辩护词、判决书、上诉状、二审辩护词等在内的9个法律文书。在全部的法律文书中,行贿人的姓名被首次一一曝光。律师界认为,这样在网上公开的方式在之前的类似案件中“确实比较罕见”(6月19日《21世纪经济报道》)

  说实话,对于大多数义愤填膺的社会公众来说,这些公开的法律文书或许并没有多少意义。因为感性地看,作为一个严重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的部级高官,郑筱萸仅仅凭置公民的生命安全于不顾而倒卖药品生产批文一条罪证,就足以“死有余辜”。然而,司法却不能如此感性,不能不辞感情用事,而是理性、审慎。从这方面看,郑筱萸案法律文书的公开,其司法进步意义不可小觑。

  在常人眼里,法律文书仅仅是一个文本,一个传递司法信息的媒介,在司法及其正义实现过程中,并非举足轻重。然而,事实并非如此。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就认为,司法文书是检验司法水平的标志,因为外界人通过司法文书了解司法;司法文书是公平正义的窗口,是体现程序公平和实体正义的连接点。尤其是在郑筱萸这样一个相对敏感、社会关注度较高,而且涉案人已经提起上诉的个案中,法律文书的公开与否,对于案件的最终判决,对于满足公众的好奇心和知情权,意义非同小可。

  毫无疑问,在一个法治社会的语境之下,即使郑筱萸罪不可赦,他也有上诉和申辩的权利与机会,他该不该死刑,应该经由公正的审判。而公正的审判首先来自公开、透明,尤其是法律文书这个“窗口”和“连接点”的公开与透明。更为重要的是,法无禁止即自由。既然“法律上并没有明令禁止公开这些文书”,那么现在郑筱萸的律师来公开这些文书,就理应是允许的。

  当然,这样的做法可能会“引起社会对于案情和判决结果公正性的关注”,从而使舆论影响判决结果。但是也不可否认,这些法律文书的公开,将有利于培育平衡,培育理性。而舆论的这种争论,也必将使判决更加审慎,更能最大程度地接近正义。这些法律文书的公开,将有助于司法部门对于郑筱萸案的最终判决更加理性、审慎。法律文书看得见,公开透明,社会公众才能看得到正义,才能使社会公众可以看到司法人的智慧和光芒。

  更应该看到,这种“确实比较罕见”的法律文书公开,已经超越了郑筱萸案件本身。正因“罕见”,却也因此而弥足珍贵。在郑筱萸这种社会相当关注的大案要案中,这种“罕见”的敢于公开的非凡勇气,对于中国的法治进程来说,都可称之为是一个进步。,“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法律文书的公开一旦成为惯例,必将在一定程度上催进司法审判的改革与嬗变,加快司法文明向公正、公平、合理、正义迈进的步伐,对于杜绝司法腐败,也将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责编:张健

Copyright © 2009-2013 广州律师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385号太古汇一座31楼 联系电话:13322804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