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网 > 刑事辩护 >
拆迁公司贪污国家拆迁补偿款 5个月“赚”1248万
最小一笔差价
虚报120平方米赚了11万元冯明贵感叹“搞少了”
拆迁工作还在继续。
杨泗街131号拆迁户方某,一直没有和动迁组谈好价格。2006年10月,方某找到冯明贵帮忙,价格定在了53万元。“照葫芦画瓢”,按照以前的做法,冯明贵做手脚虚报了120平方米无证建筑面积房屋,这笔单做下来,他“赚了”11万余元。事后,冯独自吞了此款,还发出感叹:“这次赚得不多,搞少了……”事后,钟青找到冯明贵领“赏银”,冯明贵答应给钱,但一直未兑现,这事让钟青感到很不痛快。
伎俩愈发娴熟
巷子“变身”无证建筑面积轻松多出47万元差价
冯明贵等人的伎俩越来越娴熟,距离东窗事发也越来越近。
杨泗街65号是一栋三层楼的私房,高春兰去做户主王某的动迁工作时,王某说和冯明贵是亲戚,要高春兰直接跟冯明贵谈。经商议,两人决定给予77万余元拆迁补偿款。后来,冯明贵想捞些“油水”,再次找到高春兰,让其将王家一条150多平方米巷子算成无证建筑面积加进去。
高春兰觉得有些离谱,没轻易答应。冯明贵遂做高春兰工作,声称会给她一笔好处费。高春兰当即应允,后据此虚增该户房屋无证建筑面积210多平方米,制作了一份125万余元的拆迁补偿协议。
冯明贵再次吃进“差价”47万余元,给了高春兰5000元,他则拿了37万余元。
检方查明,2006年6月至11月间,在总共31起拆迁中,拆迁公司高管伙同冯明贵等人,5个月内共骗取拆迁款1248万余元,其中冯明贵涉嫌个人实得425万余元。
查处结果
多名涉案人已判刑
法院认定,拆迁公司高管高春兰伙同冯明贵等人先后六次共同贪污国家拆迁补偿款296万余元,一审以犯贪污罪判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
钟青、郭元喜均已判刑或追究刑事责任;拆迁公司拆除验收组组长孙先迪21次收受冯明贵贿赂21万元,一审以犯贪污罪、受贿罪判刑17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
嫌犯其人
冯明贵曾多次入狱
汉阳区检察院在查办钟青等人案件中,发现冯明贵涉案。去年3月22日,汉阳检方对冯明贵实施刑拘,后移送至武汉市检察院审查。昨日,市检察院对冯明贵提起公诉。
冯明贵绰号“大耀”,男,1964年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湖南省新化县人。1980年5月,他因抢劫被送少管2年;1982年9月,因流氓、盗窃被送劳动教养2年;1986年11月,因盗窃被送劳动教养1年6个月;1989年11月,因犯流氓罪被判刑3年。2002年至今,他任武汉市随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案发后,冯明贵家属协助退出赃款,检察机关还依法扣押了冯明贵用赃款购买的思威牌轿车和红旗轿车各一台,评估价值合计34万余元,合计追缴赃款赃物277万余元。
同时,检察机关已查实冯明贵伙同钟青、高春兰、郭元喜等共同贪污国家拆迁补偿款1248万余元,截至到去年11月,已追回赃款558万余元。
检察机关认为,冯明贵应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观点
加强监管保护国有资产
湖北九通盛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刘贻荪指出,拆迁公司工作人员与社会人员勾结“黑钱”的行为,严重违背了拆迁应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令人关注的是,相关拆迁户在自身利益下,也极为配合,以致国有资产流失。
律师呼吁,相关部门应加大对拆迁公司的监管,绝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以保障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楚天都市报) 本报记者余皓 实习生邓思慧 李君 通讯员吴红 (来源:荆楚网)
(本文来源:中国新闻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