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网 > 刑事辩护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当前位置: 华律网 > 法律常识 > 公司类专长 > 企业法律顾问 > 子公司设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关键词:侵占 来源:彭大成律师 时间:2011年10月12日 浏览: 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2000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6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7月8日起施行。
二○○○年六月三十日
为依法审理贪污或者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现就这类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第二条 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第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如果您想投诉,请到华律网投诉中心;如想提出意见、建议,请到建议中心。
投稿人:彭大成律师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律师13556144166 18022471319
相关文章
添加到收藏夹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人人网
法律咨询不用注册,快速回复,马上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标题: 内容: 按Crtl+Enter 键可以直接发送
专业推荐律师
子公司设立同类专题列表
最新法律常识
合作伙伴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