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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某职务侵占罪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
山西锋卫律师事务依法接受职务侵占职务锋卫律师事务依法接受强奸一案嫌疑人宁某家人的委托,指派徐晋红律师为其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本律师现提出如下法律意见,请贵局予以考虑:
一、山西某公司严重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拖欠宁某各项费用达147500元以及利息以及各项保险费用,宁某有权利采取自我救助。
1. 山西某公司拖欠宁某工资与业务提成、补偿金保险金等,在多次索要无果的情况下,宁某有权自我救助。
宁某2011年5月25日到山西某公司上班,2011年11月中旬离职,时间为5个半月。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致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本案中,按照《劳动合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山西某公司没有与宁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宁某支付双倍工资;山西某公司仅支付宁某6月,7月,8月,9月工资为6000元;宁某每月工资为1500元,按照法律规定,山西某公司应当向宁某支付双倍工资,即山西某公司拖欠宁某工资10500元。
山西某公司与宁某空头约定薪酬为工资加业务提成,业务提成比例为0.5%。山西某公司还拖欠宁某2012年7月份、9月份、10月份,11月份业务提成,宁某每月销售额为20万元以上,按照公司的规定,山西某公司还拖欠宁某业务提成3500元。
2.山西某公司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给宁某交付各项保险,包括医疗,养老,失业,生育,工伤等保险。
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号),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本案中,山西某公司没有为宁某缴纳任何一项保险,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宁某有权从货款中扣除山西某公司应当为其缴纳的医疗,养老,失业,生育,工伤等费用。
3. .山西某公司拖欠宁某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案中,山西某公司不仅没有兑现让宁某当业务经理的承诺,只是按照一般销售人员的待遇对待宁某;而且长时间拖欠宁某工资,业务提成,导致宁某离职;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山西某公司应当在宁某离职时向宁某支付补偿金,数额为750元。
律师认为,本案中,山西某公司违约在先,拖欠宁某各项费用工资、业务提成、补偿金达14750元以及利息;以及没有按时为宁某缴纳各项保险,宁某有权在多次索要无果的情况下自救。
二、宁某的行为是被逼无奈的举动
山西某公司在雇佣宁某的5个多月中,不仅没有兑现让宁某享受销售经理的待遇,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给宁某缴纳任何保险,而且经常拖欠宁某的工资;宁某从农村来,是一个单亲父亲,在城市要租房,要养活自己与两个年幼的孩子;宁某是在多次与山西某公司负责人沟通无效的情况下的自救。
三、关于山西某公司报案数额的认定
山西某公司报案认为宁某侵占其公司财产36000元,律师认为:该公司的账目经常根据客户的要求多开,也就是说客户实际支付的货款与发票是不一致的,请贵局核查以宁某实际收到货款为依据。
鉴于山西某公司拖欠宁某工资、业务提成、补偿金,各项保险费用,宁某实际占用的山西某公司的资金应当扣除上述金额。
请贵局明查。
山西锋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晋红
2012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