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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涉嫌信用卡诈骗案辩护词
王某涉嫌信用卡诈骗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辩护人依法为被告人王某发表以下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公诉人探讨,供法庭参考:
一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涉嫌在中信银行信用卡诈骗8355.27元,在交通银行诈骗1593.04元,在招商银行透支诈骗15855.17元,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恶意透支诈骗7628.26元,依法不能成立。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是涉嫌信用卡诈骗中的恶意透支犯罪,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结合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分析发卡行的催收必须是两次以上的有效催收,且在两次有效催收后,持卡人在三个月内仍不归还的行为、才可以认定为恶意透支。
联系本案来看,公诉卷中没有提供以上发卡行向王某做出两次以上有效催收的充分证据,卷中提交的只是发卡行负责人的报案笔录、和其自制的通知记录,且材料的形成时间都是在本案的审查起诉期间,侦查机关也未就以上事实向被告人进行查证,而结合被告人今天的供述分析,被告人在此之前根本不知道还有以上欠款的存在,更不知道欠款的具体数额,也从未接到发卡行的任何催款通知,当然被告人现在原意举债归还以上欠款,故仅凭公诉卷中的现有发卡行单方笔录、和其自制的催收记录不足以认定以上发卡行实施了两次以上的有效催收,辩护人请求法庭本着疑罪从无,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立法本意判决以上指控不成立。
二 本案发卡行均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
本案起诉书指控被告先后在多家发卡行办理了六张信用卡,而事实是以上六家发卡行先后在被告处推销了六张信用卡,虽一字之差但他反应了王晖主动购卡和被动受卡的心里动态和相互关系,辩护人认为发卡行的过错是很严重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 程序违法,手续草率,将信用卡强加给被告人,被告人迫于情面不得不要。
第二 推销时没有及时告知使用卡的注意事项,和法律责任。
第三 发卡行没有依据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要求持卡人交纳备用金。从而导致信用卡漫天飞,案发后浪费了司法资源。
第四 发卡行收取高额利息和滞纳金的暴利导致发卡行故意诱导持卡人透支。北京晚报上报导说:“诱导透支比恶意透支更可恨.”
第五 发卡行与持卡人本是民事法律关系,是合同关系。现行立法将透支行为上升为犯罪并以此来保护发卡行的暴利,助长了发卡行诱导透支行为频发,不利于金融企业良性发展,但这样的立法是占时的,辩护人相信在不久的将来这样的规定会进一步完善和修改。
三 被告人系初犯、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相对较轻,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第一 被告人以前从未受到过刑事处罚,本次犯罪系初犯。
第二 被告人虽拥有六张卡,但都是被动接受而不是主动购买,更不是为了非法占有而购卡。
第三 被告人不懂法,不是明知故犯,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第四 被告人没有及时还款的原因是夫妻感情破裂,钱款被妻子拐走和经济条件恶化导致。
第五 被告人多次高消费的原因是因为当时经济状况良好和经营的需要,不是挥霍浪费,况且他当时一直在还款。
第六 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于这一点大家有目共睹,辩护人无需赘述。。
四 被告人的母亲在被告人提捕之前已经举债归还了被告人拖欠民生银行和广发银行的欠款本金、利息等相关款项,已取得了发卡行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可怜天下父母心,得知王某涉嫌犯罪被刑拘以后,王某的母亲找到了发卡行的相关领导和派出所的侦查人员求情,他们告诉王某的母亲说我们就为了要钱,你把钱交了会马上放人,王某的母亲千恩万谢地离开了以上领导,跑遍了所有的亲友,举债九万余元及时归还了发卡行比黄始人的高利贷还要高几倍的本金和利息,但为了儿子和没人疼的孙女,王母无愿无悔,但她做梦也没想到她守信了,作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失信了,她交款以后的第二天她的儿子就被逮捕了,她是喊天不应,叫地不灵,她认为被骗了,为此她在发卡行和办案单位门前哭了三天,但没人理她,她几次想到了死,但为了不满三岁的孙女只能活了下来,现在是度日如年,因为她年老多病,无工作,无收入,还有一个三岁的孙女要抚养,再加上十万元外债待还,她实在喘不过气来,目前她生存的唯一希望就是坐牢的儿子能够早一天出来,把债还清,把孩子带大。好不容易等到了今天的开庭,她真的希望庄严的法庭、尊敬的法官,能够网开一面、能够考虑本案被告的特殊情况,依据高检、高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对王某从轻或免于处罚。《一审法院在充分考虑以上辩护意见的基础上对被告人王某判处缓刑》
此致
敬礼
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 刘光凯 律师
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