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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鉴定五大问题不容忽视

刑事司法鉴定五大问题不容忽视

覃朔彬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鉴定结论是作为定案的证据类型之一。笔者在办案中发现,目前的刑事司法鉴定存在诸多不够完善的地方。 

    一、刑事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

    1.司法鉴定所不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伤情鉴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则上进行伤情鉴定要在受伤三个月后进行,但实践中司法鉴定所往往不按照规定的鉴定期限进行。 

    2.法律对鉴定人资格没有明确规定,鉴定质量难以保障。我国刑事诉讼法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执业资格没有明确规定,公安司法机关对鉴定人的资格一般也不会进行审查,而案件当事人又缺乏监督制约鉴定人的机制。与此同时,我国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鉴定人对鉴定结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法律对鉴定人资格规定的空白,导致鉴定结论缺乏公信力,不能令人信服。 

    3.司法鉴定标准不统一。当前,对于精神病、交通事故以及伤残程度等缺乏统一的鉴定标准。同时,由于现有鉴定标准在效力和适用范围上具有局限性,造成异地鉴定结论之间存在明显差异。 

    4.冲突解决机制不完善。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法都有权指派或聘请鉴定人,这一规定往往导致一个犯罪事实多个鉴定结论,而现有法律对这种情况没有规定,导致相互矛盾的鉴定结论并存,严重影响了司法权威。 

    5.鉴定机构之间争抢鉴定资源,容易为经济利益而作出不公正鉴定结论。当前,司法鉴定机构自主经营,司法鉴定活动直接与经济效益挂钩。实践中,鉴定机构之间往往相互争抢鉴定资源,损害了司法鉴定的社会公信力。 

    二、完善刑事司法鉴定的对策

    1.完善刑事司法鉴定立法。要彻底解决我国刑事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必须通过系统的立法来实现。从实体层面来说,应明确刑事司法鉴定的统一标准、鉴定人资格审查、鉴定人的法律责任、鉴定结论的效力等等。从程序层面来说,应明确鉴定期限、鉴定人的选择、鉴定人的权利义务、鉴定程序的启动、委托鉴定前的告知、委托人的权利义务、制作鉴定结论、鉴定结论的告知、重新鉴定的程序等等。 

    2.加强对鉴定机构人员的培训。鉴定人素质的高低决定着鉴定结论质量的优劣。要提高刑事司法鉴定质量,应加强对鉴定机构人员的培训,特别要学习职业道德纪律和相关专业知识,通过培训提高社会鉴定机构人员的素质,树立执业良知,讲求社会诚信。 

    3.司法鉴定行业协会要加强监管。行业协会要多开展调查研究,加强监督管理,防止鉴定人蜕变成不当利益的代言人,防止司法鉴定不公正。 

    (作者单位:重庆市大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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