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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产生的司法鉴定是否需要送达被告人及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28日上午就邱兴华杀人案在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法庭当庭宣布维持原判,判处邱兴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邱兴华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陕西省高院做出的终审裁定认为,邱兴华提出的上诉理由没有具有说服力的证据,上诉理由不成立。
据新华社电
【庭审现场】
痛苦地闭上眼睛但称不后悔
昨日上午9点钟,邱兴华被两名法警押着,走进审判庭。坐在上诉人席上,邱兴华表情严肃,眼睛不停向四周看,发现熟人时邱兴华还不住地点头微笑,双腿不停地打着颤,双手在玩弄着脚镣链。发现镜头对着他时,邱兴华还是像以往一样,不由得挺起胸脯,面带得意的笑容。
9时41分,在审判长宣读完核准死刑的裁定后,邱兴华痛苦地闭上眼睛,坐在凳子上面无表情,一言不发。审判长问:“邱兴华你听清楚了没有?”邱兴华非常干脆地答复:“我听清了!”据介绍,在验名正身时法官询问邱兴华还有什么遗言,邱兴华摇摇头,说:“没有遗言。”
9时50分,邱兴华被带出法庭,临上囚车时有人问邱兴华后悔不?邱兴华大声地说:“我不后悔。”说完后,他就被法警带上了囚车。
10时10分左右,在安康汉江北岸吴家台村附近的沙滩上,一声沉闷的枪声过后,邱兴华结束了他47岁的生命。
【法院认定】
邱兴华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省高院认为,邱兴华在作案前,向其表兄、表侄流露出其杀人的想法,并将杀人时间选择在铁瓦殿住持熊万成等人在殿内住宿的晚上,说明其杀人是有预谋的;邱兴华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选择了足以致人毙命的斧头、弯刀等凶器,逐一打击被害人的要害部位,使10名被害人当即毙命;邱兴华对特别痛恨的被害人熊万成的尸体,采取了特别残忍的手段进行侮辱,说明其杀人报复的目的明确;杀人后,邱兴华多次躲过公安机关的围捕,证明其在有意识地逃避打击;在此案侦查、起诉阶段的多次讯问和一、二审法院审判中,邱兴华对作案动机、原因及手段,均作了前后一致的供述,回答问题切题,思维清晰、无反常精神表现。
省高院综合以上分析认为,足以证实上诉人邱兴华故意杀人、抢劫犯罪时具有完全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故对辩护律师要求对邱兴华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意见不予采纳。
省高院:审判邱兴华我们很慎重
昨日,省高院参与二审的有关工作人员就此案中舆论关注的一些问题,解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审判邱兴华案,省高院是不是压力很大?
省高院:没有压力,但因为此案广受关注,我们肯定要慎重对待。
记者:精神病鉴定一事沸沸扬扬,不予采纳不怕招来非议?
省高院:辩护人没有提供具有说服力的证据来证明邱兴华有精神病。经调查,法院认为邱兴华在作案过程中没有精神病症状。社会上如有人对裁决提出不同意见,只要在法律的范围内探讨,都是正常的。
记者:终审裁决迟迟不来,省高院是不是在犹豫?
省高院:不存在。因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记者:有人觉得对邱兴华立即执行死刑,是不是太快了?
省高院:此案之所以快,是因为将二审审判与死刑复核合并进行,在死刑命令签署以后就立即执行,这些均符合法律程序。
综合《华商报》《三秦都市报》
■对话律师
邱兴华最担心自己书的销量
昨天,记者两度对话邱兴华的辩护律师———陕西省江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桦。张律师称他前后会见过邱兴华多次。邱兴华现在最担忧的不是自己什么时间死,而是担忧一旦自己被鉴定成了精神病后,自己在监狱内所写的书怕是没有人看了。用他自己的话说:谁会去看一本精神病人写的书呢?
邱兴华的精神不正常
记者\(以下简称记\):您为什么会在为邱兴华辩护时提出要为其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
张桦\(以下简称张\):我主要是通过四个方面感觉到邱兴华的精神似乎不是很正常。
第一,他作案手段十分残忍,不像常人所为。
第二,邱兴华的母亲和其他几名直系亲属本来就是精神分裂症的患者,这种疾病是有一定遗传比例的。再加上邱兴华自幼就在一种常人难以想象的环境下生活,和他曾经有过婚姻不忠的经历,所以我更加怀疑其精神方面是否正常。
第三,我在会见邱兴华时,明显感觉他的表情、动作和神态都和正常人有一些差别。
例如他在看守所内一直在写书,同时还在给国家领导人写信,谈论一些他对于国家政治、台湾问题及中日关系等问题的看法。再比如他听说自己一审被判处死刑后,所关心的并不是自己的生命什么时候走到终点,相反却开始加紧时间写作,生怕到时候不能给世界留下一部惊世作品等,这些表现都和正常的死刑犯有着明显的差别。
第四,我在为邱兴华辩护时,接受了一些专家和学者的观点。所以我提出要为其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申请。
质疑如此迅速行刑
记:案件在12月8日才二审开庭,而在12月28日就已经作出了二审判决结果,并且立即执行,这一速度是否过快?
张:根据规定,二审的死刑案件的审限一般在一个月左右,疑难复杂的可以在适当的范围内延期一段时间。邱兴华案件的二审审限和执行期限都在法定期限内,从程序上来说并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但根据程序法的规定,我作为邱兴华的辩护人应该在开庭的前三日接到法院的开庭通知,而我是在27日中午11点才接到安康法院的电话。法院的这一做法明显违背了程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