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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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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刑事证据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2011-10-03 23:38:48)
标签: 广东省 刑事证据 指导意见 杂谈 分类: 广东省高院司法文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 东 省人民检察院 文件
广 东 省 公 安 厅
粤高法发〔2010〕43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
关于印发《关于刑事证据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局:
现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刑事证据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践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分别及时报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公安厅
二〇一〇年六月五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
关于刑事证据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准确打击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确保刑事案件质量,提高刑事诉讼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刑事诉讼工作实际,就刑事证据的审查、采信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证据审查的对象
第一条 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主要案件事实包括: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状况;
(2)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3)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故意或过失,行为的动机、目的;
(5)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对象、手段、后果;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其与同案人的关系;
(7)其他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
(8)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9)与涉案物品处理有关的事实;
(10)涉及管辖、回避、强制措施等的程序事实。
第二条 下列事实无需举证证明: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国内法律及其立法、司法解释;
(4)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第三条 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应注重下列内容:
(1)有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户籍、国籍(外国人犯罪的)材料;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户籍、国籍材料是否附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照片;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或其照片是否经过被害人、同案人、目击证人等有关人员辨认;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身份情况是否与其身份证、户籍、国籍材料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