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名片

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网 > 刑事辩护 >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

正文 字体大小: 中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解读 (2013-04-03 18:55:04)

标签: 休闲

   一、盗窃罪数额起点提高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新

 二、《解释》提现刑法宽严相济的原则及人文关怀 

(一)

(二)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即可认定“多次盗窃”

对于“多次盗窃”,《解释》明确为“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加大了打击力度。

(三)

《解释》第七条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规定对于盗窃公私财物虽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被害人谅解及其他轻微情节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对于不构成犯罪而确有处罚必要的,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解释》第八条规定,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三、可操作行条款增多

   《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规定为盗窃犯罪的定罪标准。《解释》对这三类行为进行了界定。《解释》第三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不要求必须盗窃贴身携带的财物才构成犯罪。对于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解释》将“携带凶器盗窃”界定为“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

盗窃罪新旧司法解释重点内容对照表

 

新解释

98年解释

数额较大

1千元—3千元

500元—2千元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等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等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数额巨大

3万元—10万元

5千元—2万元

数额特别巨大

30万元—50万元

3万元—10万元

多次盗窃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盗窃金融机构的”、“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等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分享:

喜欢

阅读┊ ┊ ┊┊ ┊打印┊

已投稿到:

排行榜

加载中,请稍候......

前一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后一篇:有感于浙江张氏叔侄冤情得雪

Copyright © 2009-2013 广州律师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385号太古汇一座31楼 联系电话:13322804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