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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是刑事诉讼中的法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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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是刑事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2007-12-13 20:29:27)
标签: 知识/探索
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是刑事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众所周知,在刑事诉讼中,未成年被害人的监护人都是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参与诉讼的,其在诉讼中的活动是围绕着维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的,它既可以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发表意见,也可以对被害人的民事权利进行处置。这不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司法实践都是没有争议的,各地做法也是统一的。但对于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以什么身份参加诉讼,则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和做法。有的让监护人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其主要理由是法定代理人涵盖的范围比较大,既可以为被告人进行刑事辩护,也可以为被告人进行民事代理。有的则让监护人以监护人的身份参与诉讼,其理由是,法定代理人只是在有附带民事诉讼的时候才能发挥其代理作用,而不能当然的为被告人提供刑事辩护,辩护人就是辩护人,代理人就是代理人,两者有明确的界线和不同的权限,不能混为一谈。而监护人则具有刑事辩护和民事代理的双重功用,所以,列其为监护人比较妥当。
笔者同意将监护人列为法定代理人的观点和做法,现试论如下:
一,监护人不是程序法概念,不能作为诉讼主体出现在刑事诉讼中。
所谓监护人,是对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监督和保护的近亲属或者法律设定的人或单位。监护制度最早起源于罗马法,在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中得到了完备。在我国,是由民法通则等一系列民事法律规范所设定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当然监护人。监护人这个法律概念,只出现在与实体法律权利义务相关的法律规范中,是一种实体法律概念,实质上只是对监护人与被监护人身份关系的一种法律设定。即使在民事实体法律活动中,监护人代表被监护人为或不为一种行为时的正确身份应当是法定代理人,而不是监护人。监护人只是可以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某种法律行为的法定条件,而不是直接代为法律行为的法律行为主体。只有法定代理人可以代被监护人为某种法律行为,而不是监护人。当然,民间把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混用的现象比比皆是,那只是一种非法律人士所为的不规范的表述而已,不足为据的。
因为监护人这个概念属于实体法的范畴,不是程序法概念,所以,监护人不能作为诉讼主体出现在刑事诉讼中。
二、监护人不是法定的刑事诉讼主体,列监护人为刑事诉讼主体没有法律根据。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诉讼主体包括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专门机关,还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这就说明,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并不承认监护人可以成为独立的诉讼主体,监护人参加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进行。刑事审判实践中,让监护人直接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既混淆了实体法概念与程序法概念的区别,也是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
三、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律规范虽然没有明文规定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必须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在许多规范文件中已经作了具体的规定,可以作为我们应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将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之一;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享有的诉讼权利;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了审判长应当询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被告人的辩护人及法定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具体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被告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可以要求出示证据;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判决书应当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等诉讼参与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在诉讼中享有申请回避、辩护、发问、提出新的证据、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提出上诉等诉讼权利。在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经审判长许可,法定代理人可以发表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拒绝辩护人为他辩护;第十九条规定,开庭审理前,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庭;第二十四条规定,法院应当在辩护台靠近旁听区一侧为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设置席位;等等诉讼法律规定,无一不是在为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设定权利和义务,而没有提到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这体现了法律规定与法律理论的一致性,即监护人概念属于实体法的范畴,不可能出现在程序法体系中。
四、法定代理人的职责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