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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 – 【人人分
一、再审立案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负责下列案件的再审立案:
(1)本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符合再审案条件的;
(2)下一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
(3)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
(4)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下列案件的再审立案:
(1)本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
(2)高级人民法院复膏驳回或者再审改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
(3)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
(4)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由自己再审的。
二、重新审判的程序
(一)再审和提审
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重新审判有再审和提审两种情形。
再审是指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再审决定或者再审指令对案件重新审判的程序。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应当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原来审判该案的合议庭成员,应当回避。
(2)如果重新审判的案件,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原来是第二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提审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接受同级人民检察院的再审抗诉后,直接调取原审案卷和材料,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判的程序。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二)开庭审理、不开庭审理与不得加重刑罚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具体规定》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下列再审案件应当依法开庭审理:
(1)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
(2)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
(3)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4)可能对原中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
(5)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情形的。
《具体规定》第6条规定,下列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的;
(2)1979年刑事诉讼法施行以前裁判的;
(3)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
(4)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押到庭确有困难的;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征得人民检察院的同意;
(5)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按本规定第9条第4项“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7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的规定,经两次通知,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
《具体规定》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共同犯罪再审案件,如果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书只对部分同案原审被告人(同案原审上诉人)提起再审,其他未涉及的同案原审被告人(同案原审上诉人)不出庭不影响案件审理的,可以不出庭参与诉讼;部分同案原审被告人(同案原审上诉人)具有本规定第6条第(3)、(4)项规定情形不能出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开庭审理。
根据《具体规定》第8条的规定,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原中上诉人)的刑罚;根据《具体规定》第6条第(2)、(3)、(4)、(5)项以及第7条的规定,不只备开庭条件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或者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的,不得加重未出庭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同案原审被告人(同案原审上诉人)的刑罚。
(二)开庭前的工作
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1、确定合以庭的组成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