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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案件中共同侵权行为不成立犯罪的部分
浅析刑事案件中共同侵权行为不成立犯罪的部分侵权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被告资格(周剑锋)
发布: 201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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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案件中共同侵权行为不成立犯罪的
部分侵权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被告资格
【内容提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物质损失的赔偿而进行的诉讼。设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旨在简化诉讼过程,减少诉讼资源耗费,实现诉讼活动的公正与效率两大价值目标,从而在程序上方便当事人诉讼,从实体上及时弥补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损失。但通过审判实践发现,有不少问题没有解决,影响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设立目标的实现,主要问题是诉讼主体不明确,赔偿范围不合理,及对现行附带民事诉讼缺乏必要的限制,不能给予当事人应有的实体保障和程序保障,有必要深入探讨,以便对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进行修改、完善。本文就在共同侵权的案件中,如果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行为成立犯罪,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行为不成立犯罪,在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中,能否将全部的共同侵权人都列入被告问题进行了一定的探讨,希望本文能给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的解决提供些思考与帮助。
【关键词】刑事案件 行为不成立犯罪 共同侵权人 刑事附带民事 被告资格
前 言
建国以来,附带民事诉讼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利益的同时,为弥合被害人身心两方面的创伤,切实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做出了显著的贡献。特别是近年来,人民法院通过多年的审判实践,将调解程序贯穿于刑事附带民事审判工作的始终,将被告人自愿调解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作为酌定情节从轻量刑,通过全方位的调解,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及时得到赔偿,同时被告人又受到应有的刑事处罚,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同时,附带民事诉讼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避免浪费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可以节省大量人力、物力和时间,也便于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
从当前刑事审判实践来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民事部分的处理一直是一个难点问题。基层法院审理的交通肇事、故意伤害案件,基本都涉及附带民事诉讼,中级法院审理的故意杀人、抢劫案件中也大量涉及附带民事诉讼。有的附带民事部分由于参与的人数多、诉讼的标的额高,法律关系杂乱,审理起来比刑事部分还要复杂。随着社会进步和社会发展,附带民事诉讼在诉讼主体、诉讼内容等方面出现了新特点。
附带民事诉讼与纯民事诉讼程序上虽有不同,但从法理上来考察,其实质上应是一致的,一个附带民事诉讼其最后获得的结果与被害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所获得的结果应当一致,但从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到,一个附带民事诉讼与被害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程序的诉讼主体显然不会一致。在共同侵权的案件中,如果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行为成立犯罪,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行为不成立犯罪,在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中,能否将全部的共同侵权人都列入被告。这一问题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共同民事侵权行为诉讼概念和成立要件的异同点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有关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时,一并解决由被害人等所提起的因被告人犯罪行为所造成物质损害的赔偿的诉讼活动。
当同一行为既在刑法上属于犯罪行为又在民法上属于侵权行为时,基于该行为可能发生诉的竞合,在司法实践中,就产生了民刑合诉问题,在中国表现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明确限定在“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更于2002年7月作出《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这些规定确定了成立附带民事诉讼的基本条件。它们分别是:(1).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被宣告无罪的行为不存在附带民事诉讼。(2).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物质损失。没有损失,或者虽然有损失但仅仅是精神损失的,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3).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也就是说,物质损失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