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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辩护词

辩护意见

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受武胜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四川维尊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被告人XX的辩护人。通过查阅相关案卷资料及法庭调查,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xx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颜超生于1992年x月x日,案发时未满18周岁。

二、被告人xx具有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xx无犯罪前科属于初犯。

2、被告人xx认罪态度较好,并表示悔改。其犯罪是一时的冲动,在接受公安机关的询问时,如实的交代了自己的犯罪情况,并表示悔改。

3、被告人的行为未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影响,社会危害性不大。

4、被告人xx现正处于青春期发育阶段,其性意识也处于朦胧状态,由于现在教育制度的限制,加之其家庭贫困,父母的文化程度不够高,更没接受过性知识的教育,其犯罪只是临时起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对未成年人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对未成年人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61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于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刑法》72条第一款,对于被判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公诉人建议判处被告人两年有期徒刑符合《刑法》72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宣告被告人缓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对未成年人罪犯符合刑法第72条第1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一)、初次犯罪、(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

   综上所述,被告人XX系未成年人犯罪,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交代犯罪经过,认罪态度较好,造成的社会影响不大,社会危害性不大。本着教育和矫正被告人xx的态度,建议法庭从轻处理,对其适用缓刑。

     此致

武胜县人民法院

 

辩护人:胡朝阳

 

二00九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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