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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案缓刑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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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案缓刑辩护词---作者: 时间:2008-09-13 查看(1143) 评论(0)
辩 护 词
(抢劫案王某某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并得到了王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构成抢劫罪不持异议。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时为未成年人。
年年的周岁,是刚符合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二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王
辩 护 词
(抢劫案王某某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并得到了王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构成抢劫罪不持异议。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时为未成年人。
年年的周岁,是刚符合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二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王某某系犯罪未遂,对于这一点公诉机关也已予以认定。根据《刑法》第二十三第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王某某系从犯,对于这一点公诉机关也已予以认定。《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五、被告人王某某具有立功表现。
六、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伏法,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条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规定。
七、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
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包括动机、手段、过程、时间、地点,为侦查机关在最短时间内侦破案件创造了机会,而且在以后多次的讯问中均能始终如一的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今天的庭审中也如实陈述了案件事实,对公诉机关及合议庭发问的回答没有丝毫的虚假成分。这些事实充分证明了被告人王某某相对于那些百般逃避打击的玩固分子来说具有坦白情节,根据坦白从宽的刑法原则,应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八、被告人王某某为偶犯、初犯,具有很大有可改造性。
本案被告人王某某之前行为良好,从无前科等不良记录,这一次犯罪***的发生,完全是由于他的无知,一时的盲目冲动,因而铸成大错,是偶犯、初犯。犯罪后被告人王某某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深深的忏悔,具有很大有可改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