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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新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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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新修订版续) (2012-07-28 12:4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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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新修订版续)作者:赵庆周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新修订版续)

第二百四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没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的,侦查部门应当在立案后二年以内提出移送审查起诉、移送审查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意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的,侦查部门应当在解除或者撤销强制措施后一年以内提出移送审查起诉、移送审查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意见。

  第二百四十三条

第八章 审查起诉

  第一节

  第二百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计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

  第二百四十五条

  

  

  

  

  第二百四十六条

  对起诉意见书、案卷材料不齐备,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未移送的,或者移送的实物与物品清单不相符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三日内补送。对于案卷装订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重新分类装订后移送审查起诉。

  对于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移送审查起诉。

  共同犯罪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另案移送审查起诉,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

  第二百四十七条

  第二百四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时,应当写出审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认为属于同级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时,应当写出审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报送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上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认为属于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时,可以直接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第二节

  第二百四十九条

  办案人员接到案件后,应当阅卷审查,制作阅卷笔录。

  第二百五十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移送起诉的案件,必须查明:

  (一)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

  

  

  

  

  

  

  

  

  

  第二百五十一条

  讯问、听取意见应由二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并制作笔录。

  第二百五十二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

  第二百五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自行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进行医学鉴定的,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派员参加,必要时还可以聘请医学机构或者专门鉴定机构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参加。

  第二百五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或者近亲属以犯罪嫌疑人有患精神病可能而申请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依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并由申请方承担鉴定费用。

  第二百五十六条

  第二百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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