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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辩护词

作者:江新梓 时间:2012-02-21 查看(223) 评论(0)

 

委托,指派我与程爵全律师担任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所ν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Υ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ð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因此认定被告人张某是否构成强奸罪关键是要考察被告人的客观方面的行为,即被告人是否对被害人采取了其他手段,达到被害人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的程度,从而实现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目的。

也就是说,法律并δ规定与醉酒妇女发生性关系即构成强奸罪,而是必须具备两个前提:(一)行为人为与妇女发生性关系,采用醉酒这种手段致使妇女醉。(二)妇女因为醉酒而丧失知觉或反抗能力。根据该案目前所形成的证据来看,无法认定被告人张某对受害人采取了醉酒这个其他手段从而达到受害人不能反抗的程度。那ô受害人醉酒后是否丧失了知觉或反抗能力?辩护人认为从现有的证据还无法判断:  

1、û有证据证明受害人醉酒程度。受害人在2011822日晚与被告人吃饭过程中是喝了酒,但是否过量?过量到什ô程度却证明不了,是否失去性反抗意识,缺乏证据证明。我们知道喝酒的人酒后可表现为醉意、微醉、深醉和失去知觉。刑法强奸罪中其他方法中的醉酒是指失去性反抗意识程度,并不是不区分醉酒程度凡是与饮酒的女方发生性关系都构成强奸。强奸罪中的其他手段,无论是醉酒、昏睡、患病都必须是使妇女不知反抗、不能反抗。本案中受害人醉酒,是被害人自己所称和被告人供述,均都是凭感觉所说,并不能证明是否真的醉酒和醉到不知性反抗程度。

不要乱动不要。并且能往房外跑我不让,用脚踢张某,张某还是将阴茎插进阴道,张某抽动了几下得,就射了精。等一系列行为与感知都充分表明受害人当时意志非常清醒,并不存在因醉酒意志不清而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事实。

二、被告人张某û有Υ背被害人的意志而发生性关系。

根据《刑法》第236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强奸罪是指Υ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以其它手段,强迫妇女发生性行为。这说明构成强奸罪必须满足两个法定要件,一是要Υ背妇女意志,二是要使用了暴力、胁迫或其它手段。判断发生性关系时是否Υ背了妇女的意志,要结合平时双方的关系、当时的时间与环境、妇女的性格与性交后的心理态度及何种情况下报案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本案中:

1、案发前受害人与被告人关系爱昧。从受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词中充分证实平时在办公室被告人对受害人就经常动手动脚,而受害人一直处于默认之中;2011810日受害人还在都昌大酒店开房与被告人同室午休,按受害人陈述虽然否认发生性关系,但最少也证明其主动与仅穿着短裤头的被告人独居一室长达二个多小时。而在822日晚案发之前受害人与被告人更是双双裸体洗头,洗澡。并且从受害人老公对平时被告人与受害人那种过于融洽关系的怀疑程度,到了以致时刻追踪并随身带着照相机等事实,都充分说明案发前受害人与被告人关系非同一般,而且爱昧。

 2、案发中受害人并非处于不能反抗的情形下û有明显反抗。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询问笔¼均证实, 在被告人张少明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时,从受害人陈述中也û有明显拒绝也û有其他反抗行为,被告人也û有实施什ô暴力行为,只不过受害人的衣服是被告人在并不费力的情况下给脱下来的,被害人亦û有明显的挣扎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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