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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黄义华律师撰写的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黄义华律师:13257494948,QQ695353938,

一、

 

1、根据同案犯

2、根据被告人

3、根据

4、根据XX在2011年5月12日第二次讯问笔录中所交代的,XX所带的小弟以及其小弟带的小弟中根本就没有XX的名字。

5、根据XXXX在在2010年8月29日讯问笔录中所交代的,XX所带的小弟中没有XX的名字,他自已所带的小弟中也没有XX的名字,XX所带的小弟中同样也没有XX的名字。

综上所述,被告人XX根本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黄义华律师:13257494948,QQ695353938,

二、

综上所述,被告人XX虽然供述参与了XX寻衅滋事一案,但是尚达不到犯罪的程度,且仅有被告人的供述尚不能据此定罪,而其它两名同案犯的讯问笔录内容相互矛盾,表述不清,疑点颇多,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被告人XX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最多只是一般违法行为。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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