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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拐卖妇女、诈骗案的轻罪辩护

胡茂晃、李海青、丁坦水拐卖妇女、诈骗一案,应东峰律师为被告人丁坦水辩护,丁坦水被从轻处罚。 
1994年9月24日,仙居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胡茂晃犯拐卖妇女罪、诈骗罪,被告人李海青、丁坦水犯诈骗罪向仙居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1992年9月间,被告人胡茂晃参与将贵州妇女张某某出卖给王金连为妻,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1990年6月至1991年8月间,被告人胡茂晃、李海青、丁坦水参与以假婚姻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东峰律师依法接受被告人丁坦水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参加诉讼为其辩护。接受委托后,应东峰律师到法院查阅了案券材料、到公安局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丁坦水。庭审中,应东峰律师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在本案五次以“放飞鸽”的假婚姻手段骗钱的诈骗犯罪中,被告人丁坦水仅参与了二次,诈骗数额为仅1300元。
二、被告人丁坦水在共同诈骗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比其他被告人少。
三、被告人丁坦水能主动检举他人犯罪事实,有立功表现。
四、被告人丁坦水认罪态度较好。
根据被告人丁坦水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应予从轻处罚。
1994年10月5日,仙居县人民法院作出(1994)仙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
一、被告人胡茂晃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1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罚金1000元。
二、被告人李海青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三、被告人丁坦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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