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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道隧前总裁伍帅名单位行贿案辩护词(中国
日志正文
四川道隧前总裁伍帅名单位行贿案辩护词(中国民企的悲哀之一)
分类: 法律及业务 2006-08-15 13:03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四川明致律师事务所、四川华蓥山律师事务所分别接受本案被告伍帅名的委托,指派余海峰律师、钟朝飞律师作为其辩护人。现我们就本案事实,并结合法律规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伍帅名涉嫌单位行贿罪,其罪名虽成立;但伍帅名有自首情节,应当以自首论。
二、本案没有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后果,而且权钱交易也不明显。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已确认,受贿的原四川省交通厅副厅长郑道访没有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同时,涉案的牛角丫隧道及老山梁子隧道工程均是在行贿一年之前的正常中标,不存在直接的权钱交易;行贿后的两年内,四川道隧公司也未在四川省内中标;故本案的权钱交易并不明显。
三、本案行贿的10万美金存在受贿人郑道访索贿的情节。
四、伍帅名的认罪态度好,悔罪真诚。
伍帅名从投案之日起至庭审结束,对自己所涉嫌的犯罪均作了如实供述,且表示出真诚的忏悔。
五、伍帅名因身体原因,处于半瘫痪的状态,生活长期不能自理。
六、伍帅名均不再具有社会危害性。
主观上,作为对当地经济发展做出过卓越贡献的伍帅名,已清楚认识到市场经济过渡时期不规范带来的阵痛,并对自己的行为真诚悔罪。客观上,伍帅名已无法从事任何工作,生活都需要他人护理,显然不可能再对社会带来危害性。
综上,恳请合议庭考虑到伍帅名的上述从轻处罚情节和特殊因素,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肯请合议庭重视并采纳。
谢谢合议庭!
辩护人:余海峰律师
钟朝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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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 (0) | 阅读 (?) | | 类别 (法律及业务) | 发表于 13:03 | 最后修改于 2006-10-21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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