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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行贿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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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单位行贿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桂林律师宋正发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上海农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凯集团”)委托,指派我担 ...

  • 单位行贿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桂林律师宋正发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上海农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凯集团”)委托,指派我担任农凯集团的辩护人,履行法律赋予辩护人的职责。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仔细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同时进行了大量调查取证工作。经过认真地调查和严密地分析,辩护人认为,本案诉讼程序上存在诸多瑕疵,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受到了严重的影响,从而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

        关于被告单位农凯集团及被告人周正毅涉嫌单位行贿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周正毅涉嫌行贿罪、挪用资金罪一案,辩护人就被告单位农凯集团及被告人周正毅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发表如下四点辩护意见:

        一、检察院违反职能管辖的规定——所取得的证据应当不予认定

        1.法律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7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6条:“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职能管辖是指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等)、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在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范围上的分工。职能管辖既是追究犯罪的司法权力在司法机关各部门之间的分配,又是司法机关各部门承担的追究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法定职责。《刑事诉讼法》第7条关于职能管辖的表述使用的是“应当”,“应当”表示各部门之间的分工是明确的,确定的,刚性的,不能随意更改,即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贪污贿赂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基于《刑事诉讼法》明确的职能分工的规定,六部门颁布的《若干规定》中首先明确:“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同时,鉴于《刑事诉讼法》关于职能管辖的规定是原则性的、粗线条的,而刑事犯罪是复杂的,同一犯罪嫌疑人数罪可能会涉及不同机关进行管辖。因此,六部委颁布的《若干规定》在明确不同部门职能管辖基础上,对此作出了更为详尽的规定,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由《若干规定》可以明确得出,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侦查涉及到对方管辖的案件时应当移送。在移送的基础上,如果主罪属于某一机关管辖,则另一机关予以配合。

        2.事实与理由

        本案中被告单位农凯集团及被告人周正毅被共被起诉单位行贿罪、对企业人员行贿罪、行贿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挪用资金罪五项罪名,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企业人员行贿罪、挪用资金罪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之规定不属于检察机关侦查范畴,应当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辩护人接受被告单位农凯集团委托,主要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进行辩护。检察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被告单位农凯集团及被告人周正毅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时,应当及时将这一罪名相关侦查移送至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行使侦查权。即使假定本案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那么检察机关也应当将相关次罪的有关侦查移送至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予以配合。显然,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予以配合”是在移送基础之上的配合,而本案中,辩护人在案卷资料中,始终未能发现关于检察机关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任何记录。本案起诉的五项罪名的都由检察机关一并立案并进行侦查,移送起诉,检察机关并未就应当由公安机关侦查的罪名移送相关的公安机关。在没有移送的情况下,也就谈不上法律所规定的“公安机关予以配合”。在五项罪名的侦查过程中,应当由公安机关侦查的罪名没有移送至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应当由公安机关配合的侦查,公安机关没有进行配合、参与,这显然是不合情理的,也是违法的。检察机关将单位行贿罪、对企业人员行贿罪、行贿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挪用资金罪一并侦查并移送起诉,违法行使侦查权,业已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7条、第18条关于职能管辖的规定。

        3.结论

        辩护人认为,检察院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职能管辖的规定,因此,检察机关就被告单位农凯集团及被告人周正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所取得的证据为非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相应地,人民法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三款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即应当认定公诉人所起诉罪名不成立,做出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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