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网 > 刑事辩护 >
王某集资诈骗案辩护词
来源:华西律师 作者:黄云中律师 日期:2012年05月15日 访问次数: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本案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现我们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我们对本案中受害人的遭遇以及面临可能的经济损失时的焦虑心情感同身受,表示深切的理解,并愿在许可的情况下,尽全力避免这种损失的实际产生,使所涉事主的钱款尽可能得到偿还。这同时也是本案被告人发自肺腑的心愿。今天在这里进行的开庭审理,是要对本案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审视和评判,以期对案件作出公正合理的裁断。由此,作为王某的辩护人,我们深切期望我们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发表的辩护意见能得到各方的理解和认同。
我们的辩护意见如下:
一、我们认为,本案中公诉方指控王某系本案集资诈骗犯罪的共犯之一(具体地说是指控王某构成共犯中的帮助犯),这种指控缺乏确实充分的依据,难以成立。
理由:
综上,王某在案中的借款或担保行为因其同李英案中的实行行为缺乏必要的犯意联络,检方相应指控缺乏必要的证据,只能认定为正常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能作刑罚范畴的拷量。
二、依照相关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集资诈骗是结果犯。王某的案中行为未形成构成该罪的法定结果。
王某大学毕业后多年经商,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在朋友圈中,以其实在做事的风格获得了相当的认可。为其母借款担保时就作了其母还不起自己还的足够思想准备。本案将其牵涉其中后,尽管身陷囹圄,失去自由,他也多方表示,作为土生土长的石棉人,他不愿意欠任何人一分一厘。恳请我们协调其家属处置财产,在亲朋好友处多方设法筹措,无条件将该承担还款责任的钱一分不少的还掉。据此,我们认为,本案事主的损失并不是已无法避免的,事主的权益是有足够充分保障的。案中,王某有能力承担归还责任也愿意承担归还责任,确认其构成刑法应当追究的集资诈骗罪的结果并没有出现。相关司法解释的“无法返还”的认定是指客观上或事实上不能或无法返还,时间上无限制,并非如盗窃、抢劫、贪污贿赂等罪一样的视为的退赃之举。于集资诈骗罪而言,只要在处理中能够归还,也不能视为“无法返还”或退赃,这种网开一面是与他罪的重大区别。
三、本案应充分遵循刑法的谦抑原则,让王某承担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而非刑事责任。
四川华西律师事务所
(注:本站内容系我所黄律师精心原创,版权所有,违者必究。)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