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名片

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网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件模拟法庭(一)起诉书(模拟)

正文 字体大小: 中

刑事案件 模拟法庭(一)起诉书   (模拟) (2007-12-09 08:58:54)

标签: 学习公社

 

临沂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刑诉字[2001]第243号

    被告人方国,男,1971年1月20日生,身份证号码:130624197101202017,汉族,河北省阜平县人,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平阳镇各老村(暂住本市兰山区银盛小区)。1990年6月因扒窃被劳动教养两年,1999年8月1日因犯扰乱社会秩序罪被保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0年11月30日减刑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于2001年1月21日被临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23日被临沂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谢平,男,1980年2月22日生,身份证号:22038119800222681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杨大城子村一组(暂住本市兰山区银盛小区)。1999年12月1日因犯扰乱社会秩序罪被临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0年2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于2001年1月21日被临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23日被临沂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余初,男,1968年8月28生,身份证号码:1306821968082816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开元镇绳油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于2001年1月21日被临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23日被临沂市公安局逮捕。

    临沂市公安局对本案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国嫌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犯故杀人罪,被告人谢平、余初涉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于2001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1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12月17日晚,被告人方国邀集被告人谢平、余初等人在临沂市国土宾馆803房间策划找被害人罗某报仇,方分给每人杀猪刀一把,并安排谢平寻找罗某。当晚,被告人谢平在蓝天大厦发现罗某后,即打电话给方国,并要方来确认。方国立即赶到蓝天大厦旁,确认正是罗某,谢平立即持刀追赶,在临沂市长安影剧院前追上罗某。被告人谢平伙同其他同伙(已另案审理)冲上去对罗某的头、背、臂、左手等部位一阵乱砍,将其砍倒在地,经法医鉴定,罗某被砍伤22处,为重伤。

    2000年12月下旬被告人方国窜到岳阳市找朋友“新伢”(姓名不详),要了一支由发令枪改装的手枪并购买了子弹50发,练习射击。后方国将手枪和剩下的10发子弹带回临沂市,经常随身携带。2001年1月20日晚被告人方国在组织、指挥砍杀叶某后逃到羊楼司镇时,此枪被公安干警缴获。经临沂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中心鉴定,此枪能击发5.6毫米国产小口径子弹,具有一定杀伤力。

    2001年1月17日至19日,被告人方国带领同伙十余人,住到被告人余初家,共同策划殴打叶某。方提出,发现叶某就剁,谁不剁,回来就剁谁。被告人方国准备了一把经改装的发令手枪,随身携带,并购来杀猪刀五把,分发给其他被告人。同年1月20日下午,被告人方国及其同伙在临沂市长安镇优化大厦旁的新潮酒家、伟梧火锅店吃饭。饭后仍在附近逗留。当晚7时许,被告人余初见叶某从友华大厦前经过。即大喊叶某。被告人方国闻讯立即指挥被告人谢平及其他同伙追赶叶某。叶某见状,便匆忙跑进临沂市人民医院家属楼内躲藏。被告人方国一伙持刀、枪追赶至院内。被告人谢平及其他同伙发现叶某躲藏在二楼后,大喊在这里、在这里。被告人谢平首先冲上去对叶某的头部砍了一道,叶中刀后向前跑了两步,倒在地上,其他同伙也冲上去,对叶某一顿乱砍,叶某连呼救命,被告人方国站在楼下大喊剁死他!剁死他!在二楼的同伙又对叶某一阵乱砍,致其当场死亡。被告人方国见差不多了,便喊走,遂一齐逃离现场。当临沂市人民医院保卫人员要报案时,方国威胁说:“你报案,老子就躲死你!”当晚,逃往临沂市羊楼司镇藏匿的被告人方国、谢平、余初及其他同伙被公安干警抓获,当场缴获杀猪刀两把、经改装的发令枪一支。经法医鉴定,死者叶某系被他人用锐器多次、反复看及后致其失血性、创伤性休克死亡。

    被告人方国、谢平、余初作案后分别被查获归案。

Copyright © 2009-2013 广州律师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385号太古汇一座31楼 联系电话:13322804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