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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如果犯罪人的家属拒绝赔偿被
回答(6)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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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生效后,不管什么原因不履行判决,原告可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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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谈一下个人看法,仅供参考。
1、可是调解也只是给法院判处我朋友应得的那些钱 而且犯罪人还可以得到减刑
这个说法是错误的,相关司法解释是,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如此的调解,如此的艰难佩服,谈何积极?
即便算是积极,也是“可以从轻”而不是减轻,减轻是要在法定最低刑刑以下处刑的。从轻是在法定最低刑以上酌情从轻。
2、既然法院就民事部分已经有了判决,那么就谈不上调解了,依照法院判决执行便是。
3、罪犯家属拒绝赔偿显然没有理由,如果拒绝赔付,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财产。
4、如果强制执行过程中,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应该给你出具债权文书,有了这个文书,你随时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都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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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啊
你去看看刑法条列就可以了啊
那里面都有的啊
如果你有什么问题也可以直接打我手机可以帮你就帮你。13586300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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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不接受调解,要求严惩被告人.在判决生效之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他的财产,如果他没有财产可执行的话,这个过程可能比较长.但是如果调解的话,可以马上拿到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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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商事审判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民商事纠纷案件与刑事犯罪交叉的问题。这一问题错综复杂,既涉及程序问题,又涉及实体问题。这是一个老问题,也是一个新问题。长期以来,人们的认识不尽一致。实践中有的将民商事纠纷当作刑事案件处理了,有的将刑事案件当作民事纠纷处理了或者当民事纠纷与刑事案件发生交叉时,往往以打击犯罪为由,非法剥夺当事人的民事诉权。但随着近几年来市场化的法制化进程的不断深入,人们对私权利越来越重视,以保护公权力为核心的刑法和以维护私权利为核心的民商法之间的关系呈现出无处不在的复杂性。而于多种因素,先刑后民原则在适用的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尤其是可能会阻断或者阻挠民事权利司法救济的正当渠道,不利于对受害人民事权利的保护,延后或阻碍民事诉讼的进行。妥善处理好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交叉问题,对于打击犯罪和保护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至关重要。
一、关于刑民交叉案件的有关法律规定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中关于“先刑后民”原则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作为刑事诉讼程序法,对先刑后民原则作出了原则规定。第78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99条进一步规定:“对于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或者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一时难以确定,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庭等案件,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司法解释》第89条规定:“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就是说,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则上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仅有《司法解释》第99条规定的情形时,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再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同时,如果当事人也可以在刑事部分审结以后提起民事诉讼,以上规定均体现了对“先刑后民”原则。
(二)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问题时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1985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1987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的通知》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如发现有经济犯罪,应将经济犯罪的有关材料分别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侦查起诉,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均应及时予以受理,不得互相推诿、扯皮。
1987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在审理经济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的通知》。该通知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时,一般应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全案移送,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如果经济纠纷与犯罪必须分案审理的,或者是经济纠纷案件经审理后又发现有经济犯罪的,可只移送经济犯罪部分。
1998年4月9日最高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同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
二、刑民交叉案件在司法实践适用时出现的问题
(一)刑事诉讼程序无法正常启动时,一味强调“先刑后民”原则可能会不当地阻碍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使民事诉讼受害者的权利得不到及时保障。
在人身损害案件中,如果不顾案件的实际情况,把先刑后民原则作为惟一的指导原则,将可能使案件受害人处于雪上加霜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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