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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不赔偿,引来多方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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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不赔偿,引来多方批评 (2010-04-28 07:53:13)

标签: 杂谈 分类: 民权

    看了下面这条新闻,我感到骇然。出台这个规定,对于日趋紧张的警民关系、官民关系,会不会是火上加油?我也一直感到诧异,为什么法律界——尤其是知名人士,很少有人出来说话。行将出台的规定究竟意味着什么?国外的法律是如何对待同样这件事情的?我很想听到权威的声音。我所说的权威并非一定要有多么大的声望,而是有理有据,具有说服力。以下是新闻背景和我刚刚搜出来的批评之声。

 

新闻: 的刑事拘留措施,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侦查取证,予以甄别。采取拘留措施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规定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对于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拘留措施后放人的情形,不会给予国家赔偿。(以下所有的批评均对准红字部分。博主注)

 

批评意见之一

抓错不赔偿 如何保障公民权  来源:河南商报 作者:孙瑞灼(律师)

  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次审议的国家赔偿法修改草案拟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拘留措施后放人的情形,不会给予国家赔偿。(

  由于社会现实的复杂性、刑事案件的特殊性,现实中公民无辜被拘的情形并不少见。这种无辜的拘留,对公安部门而言,或许是依法行为,并无违法之处,但对当事人而言,却是无妄之灾,是个极端错误的行为。

  在一个法治社会里,公安机关依法办案的权力要予以保证,但是,公民的权利却也不能不予考虑。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拘留一般

  据悉,支持刑拘后放人不赔偿的一个最大理由是,在突发的群体性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中,为了迅速平息事态,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对大量参与者采取了强制措施,但最后被诉的可能只是极少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所有被刑拘者都予以赔偿,将给国家造成过大的负担。但事实,在《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里,对突发的群体性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中的刑拘是规定豁免的,不能把非常态下法治问题和常态下的法治问题混为一谈。显然,这不能成为公民无辜被刑拘不赔偿的理由。

  不管办案机关有错没错,违法不违法,受害人只要受到了不应当受到的对待,就有权利请求赔偿,国家就应当给予赔偿,这是无罪推定的自然逻辑结果,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客观需要。不违法的拘留,并不意味着不是一个错误的拘留。而对错误拘留给公民造成的损害,国家就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我看来,面对突如其来的无妄之灾,国家赔偿是对被无辜羁押的人而言,是一个说法、一个交代、一个安慰。这种交代不是要求追究公安机关的责任,而是国家应当承担的一种责任,是给遭受无妄之灾的公民一个希望。这种交代必不可少!

  如果一个公民被无辜拘留后,连国家赔偿都无法得到,将有可能使公安机关的拘留权陷入滥用的可能。公安机关拘留权的滥用,与拘留权被限相比更可怕,它将使更多的人可能遭受无辜被拘的无妄之灾。

 

批评意见之二

无救济的“刑拘后释放不赔偿”是一种退步

新民网特约评论员 杨涛(检察官)

刑事拘留后撤销案件放人的情况,到底是否应给予国家赔偿,成为国家赔偿法修改中一个难题。

没有比较我们就不知道区别。《国家赔偿法》草案的四审与三审到底有那些不同,我们也只有通过比较才能知晓。三审草案曾提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拘留、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基于同一违法事实,依法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处分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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