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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未成年人抢劫致人死亡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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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未成年人抢劫致人死亡 辩护词 (2010-09-11 14:53:38)
标签: 未成年 抢劫致人死亡 辩护词 杂谈 分类: 本人代理的典型案例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相关规定,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接受XXX
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二位律师担任本案一审被告人XXX辩护人。我们接受了指派后,查阅了本案的全部案卷材料并会见了XXX,详细了解了本案全部案情。我们认为,被告人XXX 犯抢劫罪,但其具有法定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刑事处罚的情节和酌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刑事处罚的情节。因此,针对本案相关证据材料和有关法律规定,我们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我们对被害人XXX 的不幸离世感到无比的惋惜,同时对被害人XXX 的家属因失去亲人而带来的巨大悲痛表示同情和理解。虽被告人XXX 对XXX
之死负有不可推卸的重大责任,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但综合本案具体案情、被告人自身情况、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等因素,所以,我们恳请法庭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正确地适用法律,准确地判处刑罚,给被告人一个公正的判决,体现罚当其罪。
一、被告人XXX 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63条、第17条第3款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刑事处罚。本案中,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认定被告人XXX 实施抢劫行为的时间为2010年4月19日12时许,而XXX 在案发时依据身份证载明的年龄,系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所以,人民法院依法应当给予XXX从轻或者减轻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XXX 具有酌定从轻或减轻刑事处罚的情节
1、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XXX 在案发前,没有违法乱纪和犯罪的前科,是一位遵纪守法的青少年,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并积极地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便于全面查清案件事实。所以,根据《刑法》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刑事处罚。
2、被告人XXX 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供述的犯罪事实完全一致,说明其自愿认罪服法、认罪态度好和具有悔罪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因此,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3、从被告人XXX 的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来看,主要是因被害人不礼貌言语而导致的血案。首先,因为被告人生长在四川省XXX 市XXX 的农村家庭中, 家庭经济条件非常地糟糕,迫使其很早地辍学走上了打工之路,养活自己,可想而知生活何等的艰辛,促使对金钱无比的渴望,加之其文化水平极低,法律意识极其的淡薄,染上了打带有赌博性质游戏机的恶习,这是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根源。其次,被告的身高不足一米五,身材极为矮小,同时,其平时喜欢和比他小的小朋友一起玩耍,与同年龄人的缺乏沟通,被告人实际心智不及生理年龄相应的心智,只相当于十三四岁的孩子的心智水平。被告人XXX 因自己的身材矮小而常感到自卑,因此很看重别人对其的评价、最不能接受别人对他的不尊重,时间一久,心理就处于一种压抑状态,无法得到有效的宣泄和释放,这样XXX 的心理承受能力是非常脆弱的。再次,本来这个年龄阶段的青少年,正值高中阶段长知识和学问的时期,而被告人XXX 与其他绝大多数的同龄人走的人生道路完全不同。被告人在工作之余尤其爱看枪战片和刀打片等暴力影视剧,深受其毒害,并对影视剧上的暴力行为产生了认同感,从而产生了模仿暴力影视剧的暴力情节的冲动,一旦遇到特定的场景时就暴发。因此,被告人XXX 在被害人不礼貌的言语刺激下,最终酿成了因抢劫而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