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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抢劫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中司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XX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XX的一审辩护人。开庭前,我认真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XX,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听取了公诉人的意见,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构成抢劫罪没有异议,但被告人XX在本案中只起次要作用,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从本案案卷材料来看,提出去抢东西的不是XX,提出开始实施具体抢东西行为的也不是XX,XX只是跟从本案其他被告人参与抢东西,同时,在抢东西的实施过程中,XX并没有对受害人实施暴力、威胁行为,而是靠近受害人后乘其不备抢夺受害人的手提包,在XX抢不成功的情况下,其他被告人才对受害人实施暴力行为,最后从受害人手中抢走手提包的也不是XX,从其他被告人开始暴力行为后,XX即再没有实施抢夺行为,很显然,被告人只实施了抢夺行为,没有暴力、威胁行为,在本案中起的是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本案涉案金额小,并且受害人被抢的全部财物当场就被追回,受害人的财产没有实际损失,受害人身体上也没有受到任何损害,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较轻,对被告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被告人XX为未成年人,是在校学生,这一点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已经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请求合议庭能够以教育为主,尽可能的挽救误入歧途的被告人XX,让XX早日重返校园学习。

  四、被告人XX是初犯,也是偶犯,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非常好,到案后还积极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依法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XX素无前科,经学校证实,在校期间一直遵纪守法,学习努力刻苦,积极训练,尊敬师长,是个懂事的孩子。被告人XX之所以参与抢东西,完全是因为年幼无知,受其他被告人的影响和带领,再加上业余时间确实沉溺于上网而导致没有钱花,才盲目听从其他被告人的提议参与抢东西,是偶然的。被告人XX在作案的前后一直非常害怕,作案后非常后悔,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积极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我每次会见XX时,XX都是泪流满面,希望能够得在宽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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