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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非法经营罪堵截条款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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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非法经营罪堵截条款存废争议之缘起
客观地说,1997年以来,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补充立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刑事司法解释以及刑事判例等对非法经营罪的行为类型的认定有逐步扩大的趋势。其主要表现是:
1.立法机关将某种特定的非法经营行为纳入到非法经营罪。例如,第9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于1998年12月29日通过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4条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将某种特定的非法经营行为解释为非法经营罪。通过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将七大类行为纳入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1)居间介绍骗购外汇行为以及单位非法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0号)第4条规定:居间介绍骗购外汇的,单位违反规定非法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的,按刑法第225条第(4)项的规定定罪处罚。
(2)非法出版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30号)第15条规定: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的,按刑法第225条第(4)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第11条规定:出版发行“本解释第1条至第10条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社会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依刑法第225条第(4)项定罪处罚。
(3)非法经营电信业务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中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2号)第1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线路、私设转接设备或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涉港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的,依刑法第225条第(4)项定罪处罚。第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和《刑法》第288条规定的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非法传销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4月10日《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情节严重的,依刑法第225条(4)项定罪处罚。
(5)生产、销售添加“瘦肉精”的饲料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2年8月23日《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销售明知是添加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和动物饮用水,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4)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6)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5月15日《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4)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从重处罚。
(7)非法发行、销售彩票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第6条规定: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25第(4)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3.在实际刑事司法活动中,法官们以刑法第225条第(4)项为依据,对非法经营罪进行了自由解释,近几年我国法院首次把下列一些行为纳入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1)复印并派送“报”的行为。案例:广东东莞的打工者吴海宾、郑潮卿、郑潮彦,复印“报”约1万份,由吴海宾负责派送。2003年4月24日,三人被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非法经营罪。
(2)利用网络发布信息,收取彩民的咨询费或入会费的行为。案例:上海王丽、王锐姐弟没有办理相关手续,自行设置足球赛事及赌球预测信息网站,向彩民提供足球赌球资讯,收取彩民的入会费或咨询费,被法院判处非法经营罪。
(3)违规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行为。案例:杭州国泰经济信息投资咨询公司负责人徐国荣在尚未取得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宣称能为股民提供精选个股服务、传授炒股技巧,收取股民信息咨询费63万元,被杭州下城区法院判处非法经营罪。
(4)非法开办经营性网吧的行为。案例:郑文京注册成立北京蓝极速网络技术服务中心,但未取得经营网吧的专项许可。郑文京与张敏在北京擅自开办“蓝极速网吧”,造成严重后果,被判非法经营罪。
(5)开办气功学校、气功疗养院而敛财的行为。案例:四川南充人屈成春夫妇自称创立了“乘元功”,开办气功学校、气功疗养院收取学费、疗养费而疯狂敛财,被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非法经营罪。
(6)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手段争夺市场、强买强卖的行为。案例:宁波张畏黑社会性质案、陕西董天运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等,因有以暴力争夺市场,强买强卖,垄断砂石供应、零担托运等业务的行为,均被判非法经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