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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职务侵占案的一审辩护词(楼恒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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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职务侵占案的一审辩护词(楼恒伟案) (2011-06-25 17:17:08)

标签: 杂谈 分类: 法律实务

涉嫌职务侵占案的一审辩护词

2011-6-25 11:28:43

 

    [陈有西按]楼恒伟案《起诉书》已经公布,控方的观点已经有了,专家意见已经公布,现在经杨矿生律师同意,公布他的一审辩护词。这样真相就可以更清楚了。湖北警方故意制造了怎样的一个冤案。

    经济行为往往很复杂,要搞混一个法律事件很容易,要澄清他就要花十倍的时间和精力。因此,杨律师的辩护词很长,不大适合网络阅读。但是不这样深入分析,那些被故意挖空心思罗织的罪名就无法厘清。

    杨律师的这份辩护词,据称修改了十九稿,某法学院教授看后说可以作为法学院教案。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做一个认真负责的刑事律师的艰辛,也可以让那些以为中国律师只是卖卖嘴皮子,就可以赚钱的偏见者,明白他们的谬误。也可以让一些只搞公关、不把心思放到法庭上的“浆糊律师”,看看自己工作的差距。

    要比较快地读明白这份辩护词,可以抓住这样几个要点:

    一、大量地在说合同违约问题、民事合作约定问题,不是律师不懂刑辩而游离主题,而是这个案件本身就是个民事案,当地公安、检察胡搞为刑事案;

   二、职务侵占案,是指侵占公司的财产,不是指侵占股东财产,股权纠纷不可能成立侵占罪;

   三、没有钱投资和开发的人,告了真正出钱开发的人,民事官司打不赢,就转而报假案想占有别人的财产。这样的恶人先告状,在司法清明的环境下,是无法实现的。在司法扭曲、权大于法的环境里,就能够实现。这个案例很好地证明了这一事实。

   四、公司法犯罪,有大量的帐册物证,靠客观证据定案而不是靠口供,湖北公安用的方法是全国现在普遍在用的错误侦查方法,想用口供想证明犯罪。而律师是用客观证据在证明他无罪;

   五、按照本案的指控,所有的典当行都是罪犯。因为一个绝当物,只要出典人说我要赎回的,现在没有钱,你到期了也就不能处置。处置了就是侵占犯罪了。这就湖北公安的逻辑。我们一些公安机关办案水平之低,法律水平之差,其实不如一个普通百姓。其实他们不是水平差,而是因为歪嘴和尚在念经。

   六、中国的《刑诉法》给公安局、检察院的程序权利太大。一个冤案,而且是故意办出的冤案,他可以把人家夫妻关起来,楼已经关了两年多。为什么故意办错案的人一点没有压力?因为(一)有领导支持,错了也是领导责任;(二)有刑诉法给的程序权力,每个环节都有时间给他们拖,中国公安、检察有不要法院审判就长期关人的程序权力。象这个案件已经关人两年多。(三)有《国家赔偿法》当保护伞,国家会埋单。错案追不到他们头上。国家会赔的。只要没有刑讯逼供,或者刑讯了还没有把人搞死,他们永远没有问题。“大不了赔点钱”,而且不用自己掏钱。由国家赔点钱摆平。相对于封建法对错案官员的腰斩、充军,我们的法对官员真是“进步文明”了。

   七、这个案法院开庭后已经十个月,人关着,案不判。向上请示。而上级法院未审先定、内部请示是最高法院一再禁止的。中国的《刑诉法》规定一审最长二个半月。我们的法律是限制百姓权利的,不是限制公、检、法权力的。“依法办事”,走法律程序,正在成为公权力肆无忌惮、违法乱纪的挡箭牌。

   抓住以上要点看这份辩护词,百姓们会知道中国律师是在什么样的环境中执业。律师们面对的是什么样的国家机器。

 

 

杨矿生律师关于楼恒伟

 

涉嫌职务侵占案的一审辩护词

 

(庭审后提交合议庭稿)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尊敬的公诉人:

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接受楼恒伟亲属的委托并经楼恒伟本人同意,指派我作为他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我们多次会见了楼恒伟,也查阅了本案阅卷材料。

通过查阅卷宗材料,我们发现这是一个非常奇怪而特殊的案件。

第一个特殊之处是杨胜全围绕本案争议的35%及25%股权,从不同的角度以不同的理由,多次向法院起诉、撤诉、再起诉。在民事诉讼审理的过程中忽然又改为向公安机关刑事举报,举报的理由是楼恒伟构成侵占和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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