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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江海犯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江海,男,1964年5月4日生。
辩护人张新波,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刑诉[2010]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江海犯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0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延期审理二次。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延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江海及其辩护人张新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职务侵占罪
1、2008年9月12日,被告人叶江海在任本市新华区叶营村村主任期间,以叶营村委会的名义向河南永利实业有限公司借款2万元,用于自家修盖房屋使用,后将该款非法占为己有。
2、2008年11月5日,被告人叶江海从会计叶**处取走叶营村地款4.8万元,声称将该款做为荒山承包款给了叶**和任**,但是事后仅分别给叶**、任**每人3000元收麦费用,叶江海将剩余的荒山承包款4.2万元占为己有。
3、2008年11月,在叶营村秸秆禁烧期间,叶江海利用职务之便让会计叶**打了2.7万元耙地款的收到条入账(按1350亩,每亩20元计算),而事实是叶*和范**等四人实际耙地900多亩,实际收款1.7万元,给钱时叶**在场,叶*和范**收到钱后就在2.7万元的收条上签了名字。
4、2009年3月4日,被告人叶江海从河南永利实业有限公司欠叶营村荒地款中支走3.9万元,将其中应属于叶营村承包荒地款的7000元占为己有。
(2)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008年11月21日,叶江海利用作为叶营村村支书的便利,伙同其哥叶**,以转让荒地的方式从河南永利公司索要30万元荒山承包转让费。
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证人出具的证明及发破案经过、叶营村村民代表大会会议纪要、关于荒山招商的会议记录及村两委、理事组会议关于荒山承包的事项的会议记录、叶营村与河南永利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荒山开发承包合同书、补充协议等相关书证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江海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叶江海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职务侵占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事实辩称,叶江海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定为挪用资金罪比较合适。1、2008年9月12日以村委会名义借河南永利公司2万元系事实,当时叶**知情,并同意让叶江海借用盖房,2008年年底,叶江海还河南永利公司9500元。这证明叶江海不是非法占有,只是暂时使用;2、叶**、任**的4.8万元在叶江海住处,任**在场,当场交给了叶**、任**,叶**、任**打的收据后面有叶**、任**的签名;3、叶江海任职期间,叶营村委会的开支均由叶江海垫付。农村工作中存在大多开支没有正规发票,所以日常工作中许多白条,需要平帐,至今还有3万余元未能报销。叶江海让他人将1.7万元的耙地款写为2.7万元,只是冲帐、平帐,不存在侵占;4、村上借叶江海3.2万元,给叶江海利息是经村委会讨论通过的,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毕竟村上借了他钱,给点利息是应该的,认定叶江海将利息占为已有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5、叶新海将荒山转包给河南永利公司是经过村委会同意的。叶新海承包的荒山250多亩,山上种有几万树木,河南永利公司给叶新海30万元是远远不够的。叶江海没有为河南永利公司谋取私利,也没有向该公司索贿,该款是由该公司支付给叶**的,叶江海未得到分文;6、本案证人未出庭接受质询,证人证言不具有法律效力;7、补充侦查后的证人证言违犯了《刑诉法》的相关规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8、叶江海归还的9500元是现金,不是存折与陈*归还的9500元存折不属同一关系,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职务侵占罪,而只是挪用资金,要求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2008年9月12日,被告人叶江海在任本市新华区叶营村村主任期间,以叶营村委会的名义向河南永利实业有限公司借款2万元,用于自家修盖房屋使用,后将该款非法占为己有。
2、2008年11月5日,被告人叶江海从会计叶**处取走叶营村地款4.8万元,声称将该款做为荒山承包款给了叶**和任**,但是事后仅分别给叶**、任**每人3000元收麦费用,叶江海将剩余的荒山承包款4.2万元占为己有。
3、2008年11月,在叶营村秸秆禁烧期间,叶江海利用职务之便让会计叶**打了2.7万元耙地款的收到条入账(按1350亩,每亩20元计算),而事实是叶*和范**等四人实际耙地900多亩,实际收款1.7万元,给钱时叶**在场,叶*和范**收到钱后就在2.7万元的收条上签了名字。
4、2009年3月4日,被告人叶江海从河南永利实业有限公司欠叶营村荒地款中支走3.9万元,将其中应属于叶营村承包荒地款的7000元占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