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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盗窃罪 成功变更罪名(职务侵占罪),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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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盗窃罪 成功变更罪名(职务侵占罪),被告人获轻判

作者:庄军元 时间:2013-03-05 查看(2)

     被告人汪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萝岗分局抓获,经公安机关侦查完毕,该局以其涉嫌盗窃罪移送萝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该院经审查后,以被告人构成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且该院提出了量刑建议,建议在3年至4年的幅度内量刑。(注:涉案金额为4万2千多元。)
     本律师在接受被告人委托后,积极查阅了案件材料,分析全案的证据,并会多次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通过分析证据材料,查找相关法院判例及法律法规,本律师认为指控被告人汪某某触犯盗窃罪证据不足。根据现有的证据材料,被告人的行为应构成职务侵占罪,检察机关对被告人的行为定性错误。
    在法庭上,针对公诉人提出的证据及观点,本律师逐条层层剖析,为被告人作充分深入的辩护,并对被告人的量刑提出了建议。萝岗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附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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