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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认定──仇清华信用卡诈骗案

【案例要旨】

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费存在完全合法的善意透支、不当善意透支、一般违法性恶意透支和犯罪性恶意透支四种情形。刑事审判过程中认定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要依法界定行为人的主客观要件,与普通的民事纠纷相区别。在判定犯罪金额时,行为人的透支数额只能按本金计算,而不能把银行征收的利息、交易费用、滞纳金等计入在内。

【案情简介】

2004年3月,被告人仇清华向上海银行申领信用卡一张,并持卡消费、ATM取现,2007年2月1日最后一次还款后,尚拖欠本金人民币43,224.68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被告人仇清华拒不还款;2004年6月,被告人仇清华向广东发展银行申领信用卡一张,并持卡消费、ATM取现,2007年2月7日最后一次还款后,尚拖欠本金人民币29,939.09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被告人仇清华拒不还款;2004年7月,被告人仇清华向广东发展银行申领信用卡一张,并持卡消费、ATM取现,2007年2月6日最后一次还款后,尚拖欠本金人民币8,738.89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被告人仇清华拒不还款;2004年8月,被告人仇清华向招商银行申领信用卡一张,并持卡消费、ATM取现,2007年3月20日最后一次还款后,尚拖欠本金人民币18,946.60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被告人仇清华拒不还款。案发后,被告人仇清华的家属帮助退赔了全部赃款。

【审判结论】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仇清华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骗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仇清华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令退赔的赃款计人民币十万零八百四十九元二角六分,发还各被害单位。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仇清华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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